矿业权的内涵和形成
矿产勘查成果实际上是取得一种使用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它是空间资源专项(找矿)使用权。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矿业权的形成和运作,涉及四大生产要素,如图12-2。
图12-2 矿业权四大生产要素
1.矿产权和资本
资本和以资本为信用的融资,是矿业权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矿业权运作的血液。如图12-3所示。
我国现行固体矿产矿业权运作情况如图12-4所示。
2.矿业权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劳动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它开始表现为可能具有矿产资源存储条件的找矿区块,最终形成矿产资源资产。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这个利用价值既包括它本身的使用价值,也包括它的其他价值,而这个价值就是矿产资源的净价值。它是天然形成的,只是由于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才形成了价值。理论上这个价值取决于5个条件:①技术、知识和工艺的可得性;②社会需求的水平;③勘查、开发和环境补偿成本;④矿产品的价格;⑤它的代用品的可得性和价格。由于这5个条件都不是固定的,这个净价值显然也是动态的。
图12-3 矿业权与资本的关系
图12-4 我国现行固体矿产矿业权运行情况
矿产资源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不经过勘查就不会显现,不经过开采就不能被利用。这个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不能像土地资源那样直接运作自己的资产,而必须借助于勘查和开发。这就产生了矿业权,也就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也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矿业权可以由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自己行使,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就是这样做的;也可以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是这样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实行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分离后的矿产勘查活动具有双重效益,即矿业权人在为自己找到可供勘查或开发的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找到了资源性资产。两者的关系是:①矿业权人只有在确实存在矿产资源的区块才能形成自己的权利,否则只能是风险损失;②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只有勘查才能显现、计量,进而形成矿产资源资产,否则即使存在也无法利用。
3.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资产
资产是会计学中的概念,在经济学中资产被定义为资本、财富,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达为财产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规定这个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这个定义,矿产资源的净价值转化为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必须能够计量。而要能够计量,必须经过勘查,所以,只有经过勘查的矿产资源才能称为资产。其价值构成,既包括矿产资源净价值,也包括矿业权价值。
4.矿业权和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是天然形成的,存在于天然形成的大的生态系统之中。而开采矿产资源是把它从原来存在的生态环境中挖掘出来,必然对原生态系统造成某种破坏和污染。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人类的长远生存,必须对这种破坏和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原来的面貌。这种恢复和治理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直接影响矿业权的取得。如果这种代价是矿产品成本所难以承受的,那么这个矿业权及其劳动对象将一钱不值。同时,这种恢复和治理涉及当地政府和公众,必须给予充分注意。
5.矿业权与地质技术、劳务
矿产勘查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特别是在矿产普查和找矿阶段,地质学家的知识水平、找矿策略、找矿经验和探矿技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同样的地质条件下,不同的地质认识产生的找矿效果差别很大。前面的地质学家认为无矿而后来的地质学家发现大矿的例子不胜枚举;用一种探矿技术未找到矿,而用另一种新方法发现大矿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因此,人们称找矿活动是一场“知识的竞争、技术的竞争”。在这里,充分体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探矿权是“知识产品”,进而要对探矿权进行分割,分给地质勘查技术所有者一部分。这样做之所以不妥,主要在于探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不是知识产权。因为在没有矿产存在的地方,再高超的技术也找不出矿产。更何况地质勘查技术在整个探矿生产过程中是作为技术服务生产要素进行投入的,其应得报酬已由出资者在生产过程中支付,并在探矿成本中列支,这就体现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经济上它与勘查出资者已经两清;对产出的地质成果,它既不享受权益,也不承担风险。当然,如果技术服务一开始就作为股权投入探矿生产过程中,风险与收益***担,那就另当别论。
这里还要把地质技术和勘查劳务分开。那些有明确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劳务,同社会上各种技术劳务一样,只要按照规定的任务、质量、工期完成了,即应及时结算价款,根本不能参与服务对象的利润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