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凸版、凹版、平版、模版印刷、数码印刷、装订等印后加工,以及复印、印刷等印刷经营活动。第三条印刷业应当促进发展,加强管理,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印刷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行业协会等印刷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印刷行业自律管理,为印刷行业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招商引资、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印刷业发展的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印刷工业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印刷业发展规划,完善印刷业产业链,引导印刷业协调发展。第八条鼓励发展数码等高科技印刷和环保印刷。
鼓励印刷企业联合资本,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印刷企业参与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展外向型印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公布印刷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投资者。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印刷业,对民间资本进入印刷业不设置附加条件。
外国投资者被允许投资印刷业。外商投资印刷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印刷业的支持力度。
技术改造资金、产学研结合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
中小印刷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优惠待遇。
环保节约型印刷企业享受环保节约型企业的相关优惠待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印刷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为印刷企业参加印刷业展览活动提供便利。第十二条鼓励印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印刷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创新设计。印刷科研成果纳入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范围。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印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印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鼓励高等院校和印刷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鼓励印刷行业协会和大中型印刷企业建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印刷技能培训。第十四条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公开和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化服务,提高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效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经营者应当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印刷企业的有关人员免费提供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印刷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组织的印刷法律知识培训。第十九条印刷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印刷含有违法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第二十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印刷验证、印刷登记、印刷保管、印刷交付、次品销毁等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承接印刷业务后委托印刷企业印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印刷企业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准印证明。
印刷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种证明文件,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