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否适用于土地作价入股?
答:与土地出让不同,固定价格的土地投资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如果适用,不符合立法目的。(1)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法律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价出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目的是防止土地投机。这种土地投机是要付出代价的,土地定价导致的土地出让不同于正常的土地出让。土地所有者以固定价格分享土地权利,土地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原土地所有者获得股权,也可以间接享有对其原土地的权利。但土地出让后,原土地所有者取得价款,土地与原土地所有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2)如适用,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内外的中国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因此,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时,对土地竞买人没有资格限制。但是经常会出现竞买人在获得土地后,因为没有资质而无法开发土地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特别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出资构成和新公司成立时间。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退出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按照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外,守则所附的招标、拍卖及上市指示的相应示范文本亦有类似条文。当一方在取得土地后未以其名义登记时,可适用该法典;但是,如果土地是以有关一方的名义登记的,则不能适用该法。如果不允许以固定价格与他人合作投资,当事人将面临两难境地,因为没有开发资质,无法办理与他人合作的手续,只会导致土地长期闲置。
(3)登记机构在登记时不应审核投资额度。《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需要投资额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