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也是一种社会财富,它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私人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形式,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其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同时,知识产权立法也需要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近年来,一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问题。保障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目标。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特别法中的著作权法,
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性活动。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品不同于有形财产。一旦它们被公开,就很难被知识产品的原始所有者所独占。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学习和模仿市场上的知识产品来生产类似的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R&D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在市场上以更低的价格出售类似的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者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者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这大大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者从事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者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凭借这种垄断地位,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收回其在智力活动各个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鼓励了智力产品的创造活动,例如,作品个人财产权的授予刺激了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权实施带来的巨大利益激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专用权促使厂商提高商品质量,创造更多知名品牌。因此,知识产权法体现了赋予有限垄断权以激励创新的动态效率。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知识创造活动,奖励对创新的投入,从而刺激对创新者的时间、精力和资本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第二,垄断换取“开放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使知识产品尽快向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共性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既保证了公众适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又为后续创新提供了充足的“养料”,促进了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对象的重复创造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专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以换取作品的公开,为后续创作提供了大量信息。虽然它限制了作品的自由获取,特别是有偿使用和传播,但却在原有的层面上刺激了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尤其如此,该法通过要求“充分披露”专利来确保披露授予的专利。这些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的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投资,开发者将节省时间和资金用于其他研发,不断推动更多新发明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求。
第三,适当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强化了“知识产权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回报是第二考虑因素”。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条件独占性、有限独占性和有限时效性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和范围。比如,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20年后,发明专利成为全社会的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实施”的条款。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的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在用尽原则后使用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所谓限制权利,应该是在充分保障权利的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保护应该是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第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促进有效竞争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上任何可用的手段来获得对竞争对手的优势,但这种手段必须是公正、合法的,并反映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可以立即复制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竞争,而不必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制造商可以通过“搭便车”和“与知名品牌并肩”来参与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进行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反,当专利权被授予后,竞争对手意识到不能随意复制和模仿专利发明,于是不得不进行自主研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项符合社会需求、市场广阔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种竞争是基于新技术不断发展的公平竞争。赋予商标权,将商标视为可识别的商业标记,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通过防止市场上商品商标的混淆,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竞争。
动词 (verb的缩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品作为大众的财富,最终会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品。因此,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通过两种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者专有使用权,区分不同知识产品所有者创造的知识产品,同时也防止假冒的知识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买到自己信赖的高质量产品。比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从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还具有识别商品一致质量的功能。消费者一旦习惯使用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象征,就会确信用这个商标购买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品牌意识”,愿意为这个商品支付更高的费用。制造商可以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产品的青睐,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制造商通过使用商标来提高产品质量以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不仅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是公众利益为鼓励技术创新而做出的让步,但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注意实现与公众的利益平衡。
仅供参考,请大家自己学习。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