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农民集体化改革后,农民私有化。建国70年了,农民该怎么办,这取决于国家?
所谓革命农民,是指经过革命氛围的洗礼,其思想认识、行为逻辑、组织方式都已适应革命需要的农民形态。革命农民的特点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一个是平均,一个是动态。所谓平均,有两层意思:一是平均,二是齐次。土地改革的直接效果是“贫富均等”——过去财富不平等的农民,变成了财富占有基本平等的个人;土改的深层次效应是“等高低”——曾经在乡村社会中竞争的农民,变成了社会地位相对同质的个体。台湾省学者黄树民曾在《林村的故事》一书中承认,1949之后的中国革命,在全中国人相对同质的转变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7](p17-19)。所谓运动也有两层意思:一是心跳,二是行动。传统农民非常保守,是宿命论者。在现代革命中,动员农民比“翻身”革命更难。年轻时的毛泽东曾放下豪言壮语:“想感动世界的人,应该感动世界的心,而不仅仅是在表面上。”[8](p85)在土地改革中,基层工作组通过“诉苦”和“批判”来重构农民的观念和认识,激起了农民热烈的革命情绪,称之为“暖心”。“回心转意”后,农民很好地接受了“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的政治需求,支持新政权打破传统农村的精英结构和统治关系,建立了新的组织体系和治理秩序,他们的心转化为行动。
长期以来,人们对1950年代土地改革的功过褒贬不一,主要批评是统治者严重高估了当时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近年来发现,根据1949-1952土改的人口普查数据,土改前农村10%的富裕阶层占有的土地,南方约为25%-30%,北方不到20%。这样农村土地分配不均就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9](p146)。这种批评不无道理。但也需要指出,土地改革是现代民主革命中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后发国家的普遍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从这个背景来看,土改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现代革命可以说是“得农村者得天下”[10](p241)。1936年,毛泽东在延安对美国作家斯诺说:“谁赢得了农民,谁就赢得了中国,谁解决了土地问题,谁就赢得了农民。”[11](p47)中国* * *生产党之所以领导中国革命走向成功,正是因为它在错综复杂的因素中抓住了农民这个核心;在农民问题上,我们也抓住了土地这个根本。后来杜润生评论说,土改是“农民得地,党得农民”,其历史意义在于“彻底推翻农村旧秩序,使中国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整顿基层’”(12)(P20)。面对传统时代一个分散离散的乡村社会,在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政权直接触及农民个体,通过农民的改造来重组乡村社会。这样一来,后发国家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条件——资源吸收和社会动员——就解决了。
人类的发展进步是最复杂最缓慢的过程。短短几年,国家强制力塑造的革命农民当然没有稳定性。革命农民作为国家政治整合中一致性建构的产物,只能存在于某一点,而不可能是一个连续的状态。事实上,革命农民塑造完成的那一天,其实就是农民分化重新开启的时候。当然,这个过程非常缓慢。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革命农民不仅支持了建国初期的农村社会改造,而且直接服务于国家的集体化战略。而且,其行为惯性一直延续,影响了随后几十年的乡村治理结构和乡村发展进程。
第二,公社农民与政治社会相统一的农村制度
建国初期,包括毛泽东本人在内的党的领导集体认为,要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才能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在1950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次会议上,毛泽东仍然说:“将来在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后,在各种条件都具备以后,...我们可以从容而恰当地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13](p27)但就在三年后,在1953年6月的政治局会议上,他强调“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保证私有财产”等提法和口号是有害的[13] (P81-。这一年,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统购统销和农村集体化进程。1958年6月,毛泽东在河南新乡七里营、河北徐水发现了人民公社,提出了著名的口号“人民公社好”。他说:“我去河南调研的时候,发现查亚山这个典型,得到了一个卫星公社的章程,这是一个宝藏。”[14](p 139-140)不到一个月,《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下发,中国进入了长达26年的“公社时代”。
建立人民公社的第一步是把传统的家庭农民改造成公社农民,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变化。公社农民的标准称谓是“社员”。此时农民的形态可以概括为:私有产权终止,禁止自由迁徙,家族企业解构,横向关系断绝。
首先,土地应该归还给公众,私有财产权应该终止。1955年夏,集体化运动达到高潮,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了初级合作社,很多地方开始由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推进。“先进的合作社已经实现了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红,统一组织生产和交换,实行按劳分配。”[15](p54)初级合作社的农民仍然可以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只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而高级合作社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要交给合作社。自宋代以来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土地私有产权已经走到了尽头。
第二,身份固化,禁止自由迁徙。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多次发布文告或法令限制农民迁徙。1950 165438+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文告,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4月1953 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不到一年后,内务部和劳动部可以看出,限制和控制农民流动是建国以来一以贯之的政策主张,只是到了公社时代,政府才通过户籍、粮资、就业等手段将上述政策发挥到极致。张乐天说:“地理在公社里成了‘画地为牢’(一种农民语言)的枷锁。只要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只能持有农村户口,就注定要从事农业劳动。”[15](p 197-198)
第三,集体核算,解构家族管理。在毛泽东的思想深处,有这样一种认识:“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几千年来一直是个体经济,每家每户都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造成了农民本身的永久贫困。克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是逐渐集体化。”[17](p931)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业集体化否定和取代了传统的家庭经营,农民家庭只保留了最基本的血缘和亲属关系意义(最极端的年份,公共食堂建成了,这些功能也消除了)。在公社体制下,农民传统的家庭经营边界被打破,农民被划分为水稻、蚕桑、蔬菜、畜牧等各种职业群体。,并已实施“* * *共同工作,记录工作和薪酬,集体核算”。
第四,指挥控制,切断横向联系。在公社体制下,农村的生产、分配、消费和社会活动都是在各级政府的指令下进行的,在公社内部沿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民的链条进行管理,建立了从政府到公社再到农民个人的纵向联系[18](p71)。这种制度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横向联系,人们的经济活动被禁止,交流空间被封锁,行动领域被合并。这就是说人和人是一样的,同体也是一样的。整个社会几乎成了一个失去社会分化,被简单复制的“蜂巢”结构。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乡村体制。所谓“政社合一”,就是公社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基层社会的政权单位、经济单位、社会单位,下面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是这种制度向更基层社会的复制和延伸。集体化时代,整个国家成为以“再分配”经济形态为中心的整体社会[19](p10),人民公社是这种体制下农村社会的基层执行单位。这个制度的内在逻辑是:(1)国家和集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集体受国家委托全面管理基层社会,特别是完成统购统销任务。集体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具体执行者。集体自主性很低。他们不仅无权处置所谓的集体土地,甚至连“吃饭”这样的事情都需要中央政府直接“指导”。只是在1960年9月,中央发出了中央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口粮标准的指示,中央转发了陕西省曹家庄生产队食堂节约粮食的经验,规定了各地的口粮标准,要求各地总结推广一个村一个食堂的经验[20] (P16-18) (2)集体和农民是有关系的。集体负责吸收农民生产的剩余并上缴国家,同时完成社区内部的资源分配。徐勇指出,“中国的集体经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服从和服务于整个计划经济体制。可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始形态是集体经济+国家计划,这也是一种依附性和专用性的经济。”[18](p71)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经常提到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国家一端的画面。这个场景很难让人觉得美。公社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经济效率低下、管理困难、特权盛行等,已经被广泛讨论。此外,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看,公社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社对农民有严格的约束,但对农民的保护不足。约束和保护是一体两面。在传统的村落社会中,农民依附于* * *身份及其人格权威,受到皇权秩序和宗法制度的约束,但同时又享有* * *身份生存伦理和平等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公社体制下,* * *体对农民有着前所未有的束缚,而对农民的保护却几乎不存在。当时,工人通常被称为“国家雇员”,但几乎从未听说过农民被称为“国家农民”。事实确实如此。劳动者在低工资水平下翻产,至少享受国家在粮食、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虽然是低水平),而农民只有翻产的义务,却几乎没有享受国家福利的权利。
二是公社试图改造小农性质,违背了人类进步的基本规律。公社制度对农民的改造甚至比土地改革更彻底。土地改革部分利用了小农本身的小私有特性,集体化是建立在对小农彻底改造的基础上的。正如徐勇所说,公社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化,是以抑制甚至消灭农民的个体性和私有性——实际上是独立性[21](p123)为条件的。但这种努力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实现小农的改造(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反而抑制了小农自主进步的可能性和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自然演进。结果,社会进步被推迟了,而不是加快了。
第三,公社是高压势力维持的,维持稳定的政治成本高。公社体制本身缺乏生存的内生动力,只能靠高压势力维持。一旦管制制度放松,就会有突破。整个集体化时期,大规模的包产到户风潮只有四次,其他如农民平时不劳动,自留地扩大等记录就更难记了。党国盈指出,在公社体制下,竞争性商品生产问题是通过解决公共物品的供求问题来解决的,而在公共物品领域并没有建立起识别多数和少数的政治机制,这只能是一种社会政治成本很高的“紧张稳定”[22](p1-5)。
这样的制度注定难以长久运作。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村土地家庭化经营,几年后人民公社彻底解体。但需要注意的是,乡镇一级的“政社合一”体制在改革开放后终结,村一级的“政社合一”实际上一直保留至今。我们今天的深化改革,无非是纠正过去的偏差。人民公社制度已经存在了26年,可“纠正”的改革却沿袭了40年。今天,无论是研究农村问题,还是推动乡村振兴,我们都应该对公社时代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始终警惕一些直接或变相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回到旧的集体经济体制的思想和做法。
第三,大国小农与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
大国小农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也是反映在农村领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图景。这个画面在公社时代已经被改造和打断。改革开放后,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确立。改革开放40年来,农民经历了从家庭小农户、流动小农户到市场小农户的形态变化,大国小农户的内涵也在与时俱进。
(一)小农户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
“户制”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底色。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高级制度。今天,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几个国家也实行家庭农场经营。中国早在几百年前就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管理制度。明清以来,核心家庭一直是中国乡村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单位、生产单位和治理单位。然而,这种制度基础在集体化时代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农村改革的首要任务是重建被破坏的家庭制度。
改革之初,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多样。官方文件更多强调的是责任制,并没有特别强调家族企业的地位。杜润生回忆说,一开始,家庭承包、家庭承包、联产计酬、专业承包或集体承包等各种形式层出不穷。在多种经营模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出现了从统一经营到家庭经营、从小组生产到家庭生产、从包产到户的转变[12](p121)。改革后的几年里,家庭经营和联产承包制逐渐完成了“政策嫁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正式制度正式确立。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中断了几十年的小农家庭传统得以恢复——当然是扬弃之上的恢复。
土地的家庭经营瓦解了公社制度的基础。公社是一组“政治和社会一体化”的组织。在集体化时代,它的主要经济职能是组织生产,完成统购统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这种经济功能就失去了意义。如果说此时公社还承担着政治和行政职能,那么作为集体化时代其职能延伸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一时间失去了行动方向,基层组织崩溃,很多地方出现了治理真空。这时,广西宜山、罗城等地的农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一批村民自组织,有的叫村委会,有的叫村管会、议事会或治安领导小组。“这种新的基层组织形式出现后,立即引起了中央决策层的重视,正在考虑如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建立新的基层组织体系的问题。”[23](p23)198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按分立行政机构设立乡镇政府的通知》,明确实行“政社分开”,要求设立乡镇政府和乡镇委员会,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村民居住情况设立”,由此产生了后来常说的乡政村治概念。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有了法律依据,乡镇村治体制正式确立。直到今天,这仍然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
(二)流动小农户与乡村治理秩序的变迁
历史上,小农的行动空间是固化的,在斯里兰卡土生土长,大多数人一辈子都不会离开自己熟悉的土地。革命时代和公社时代的农民也是固化的,二元体制限制了他们的流动性。农村改革给了农民身份的自由,自由带来了农业的发展。农业发展后,一些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工商业活动。顺应这一大趋势,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农民流动的自由;传统的家庭所有的小农户由于其流动性而变成了流动的小农户。今天回过头来看,此举可以说是重构了整个国家的经济机会地图。但是,早期的农民运动带来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秩序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秩序波动。大量农民为了追求盈利机会而频繁往返于城乡之间,造成了乡村资源的大增和乡村秩序的大开大合。直接原因是,离开农村的大多是农村精英、青壮年等最具活力的群体。这些人的外流一方面造成了农村知识、资本和凝聚力的消散,另一方面也使得边缘人群上升,不稳定因素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方面,流动的小农户看似挣脱了土地的束缚,但实际上并没有走出农业社会的局限,这些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从村落传统的瓦解到现代性因素的进入需要一个过程,在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成长的烦恼”。
二是人口流出具有盲目性。世纪之交,“三农”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最严重的是农民税费负担问题。当时农民要交农业税、特产税等形式税,还要交“提留统筹”和“集资摊派”,用于乡镇的运转。用老百姓的话说,“第一税(正规税费)轻,第二税(留成和统筹)重,第三税(集资和摊派)是个无底洞”。在沉重的税费负担下,一部分人离开村庄去城市逃避税费,而这些人的离开意味着他们本应缴纳的税费负担要和留下来的人平分,这直接增加了留在村里的农民的压力,从而导致“人口外流-负担加重-加重外流”的恶性循环。
第三,土地秩序扰乱。伴随着当时沉重的税负,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一些农民在第二轮承包时,为了减轻税负,放弃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全国平均约为10%。2006年国家农业税全面取消后,人口盲目流动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但土地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农业税取消后,“二轮”放弃承包权的农民想尽办法争取承包权,但大部分农民的努力都无果而终。这些农民之所以能暂时接受现实,是因为他们期望在本轮承包到期后按人头调整土地,但实际上是在等待。10%的比例看似低,但绝对数字在全国也不小。当“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如何在政策衔接上处理这部分人的诉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流动小农体现了不同于传统农民的特征,进而塑造了不同于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当然,无论是流动小农还是乡村秩序波动,都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民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治理形式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三)市场小农与乡村治理结构的分化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村人口经历了离土不离乡、离土不归三个阶段的转变。自2000年以来,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农村人口比例、农村从业人员和农业就业份额均大幅下降(见表1)。现在城乡人口分布发生了质的变化。
表1:城乡人口分布(1978-20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世界银行公开数据,https://data.worldbank.org。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产业分工和市场经济的要素逐渐渗透到农村社会。传统农户在流动性的基础上,加入了经济性和独立性的因素,流动小农户逐渐发展成为市场小农户。市场小农户的特点是具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意识,能够在广阔的城乡市场中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和选择。住在城市附近的农民有融入市场和从事工商业的便利。这些村庄的农民也在更早的时候完全脱离了农业,这些村庄的大部分土地早已转为建设用地,并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还有一些农民生活在山区、寒冷等不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当然,这些农民向外迁移的动力更强。从我国农村的整体情况来看,上述两部分农民只是少数,大部分生活在典型的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