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
我理解贵司法律顾问之所以将“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权归甲方所有”改为“因履行本合同而由乙方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是因为他只是从单一的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从贵司利益保护的服务角度考虑问题。他意识到“计算机软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但他忽略了计算机软件其实涉及很多权利(楼主也意识到了),更重要的是,他忽略了自己是公司最大权益的争取者和实现者。
我同意你的看法,你的新法律顾问所做的改变确实不利于保护你的权利。
谢谢你,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