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利侵权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是如何收集证据的?

答:主张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主要需要三方面的证据:

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一、原告享有专利权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原告身份的不同,分为专利权人诉讼、专利权人合法继承人诉讼、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讼、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讼、通用许可被许可人诉讼和1种涉及新产品的特殊专利诉讼五种类型。

1.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近的专利年费缴纳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而不能介绍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的,除1项中的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继承关系的相关证明。

3.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上述1项所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4.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除上述1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权人放弃诉讼的证明材料。

5.通用许可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除上述1项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通用许可使用合同和专利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6.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诉讼中,虽然专利法规定被告“提供该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为(1)证明原告对一项产品制造方法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该方法专利申请的结果是生产出一种新产品;(3)被告制造了与其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第二,被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原告应尽可能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将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1.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最直接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被控侵权产品的,可以先提供侵权人在报刊上刊登的广告、传单、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

3.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销售或者使用明知是侵权产品的产品;

4.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第三,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减少的总销量×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收入的乘积。

如果难以确定权利人减少销售的总数,则为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各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市场上侵权产品总数的乘积×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法定赔偿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照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参照专利许可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没有参考专利许可费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法院一般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确定5000元至30万元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金额确定为1万元和1万元。

4.合理的费用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

律师费用:在实践中,律师费用没有得到充分补偿。一般情况下,支付的律师费是根据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的比例确定的。判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责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一般赔偿不高于律师1/3;

公证费和其他调查取证费:这些只有在侵权行为基本成立,公证书作为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支持,一般都能得到充分支持;

交通和住宿费;

诉讼材料印刷费;

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或者诉讼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