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什么?

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有:

商业秘密;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理论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论”,以吴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论”,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论”,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传统“智力成果论”等理论,都从某一侧面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了阐释。最近李阳博士从版权的角度提出了对象。

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哲学客体的广义范畴,但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比哲学客体的范围小得多。虽然它具有哲学上一般客体的基本属性,处于主体之外,独立于主体的意志,是客观的,可以被主体感知,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属于主体需要的财富范畴。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客体是主体基于这些客体(劳动成果)而必须受到法律规制的财产(信息财产)。如果法律规定了,就可能成为主体的专属财产。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可能成为人类享有的财产。

既然信息社会已经(或将)把信息财产视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无形财产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郑所指的信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这些不同类型财产的不同特点,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分别对其进行保护。这些财产不仅是信息财产,也是无形财产。专利权和商标权只有一个客体——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