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如何避开商标这道坎?

一个公司成立的时候需要一个品牌名称(或者一个设计)。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因为新产品的开发和新的子品牌的培育而遇到商标命名的问题。笔者谈谈一个公司在商标注册前的酝酿阶段应该知道的事情或者应该做的法律风险方法。不同于单纯的商标申请代理,这些内容属于更系统的法律咨询和商标策划。从知识产权咨询和知识产权代理的服务角度,本文也可以看出商标咨询和商标代理在服务内容和客户价值上的差异。一、商标设计阶段,如何设计版权归属的隐患,无论是文字还是图案。在“命名”——“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人们往往重视第三个阶段:是否取得商标授权证书,却容易忽视商标设计成果的归属问题。别人设计的商标,无非就是文字、符合或者图案。只要有一定的原创性,就有版权。包括委托其他设计公司或个人设计,或者直接用熟人或朋友的作品申请商标,或者请本公司员工设计。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约定,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实际创作该作品的个人(著作权法:第17条)。即使是我公司员工设计的作品,也不是公司所有,而是实际创作作品的员工所有。有些人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员工设计的作品应该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该属于公司,其实不然。现行著作权法对员工完成的作品进行了分类,员工完成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员工(《著作权法》第16条)。所以,他人设计的商标,包括员工自己设计的商标,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员工所有。除非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归客户所有’。二。商标设计版权风险的防范措施根据《商标法》的要求,申请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在‘商标设计’阶段没有约定版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委托人后来用不享有版权的图案申请了公司商标,这就为以后的商业运作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商标设计阶段,涉及商标的公司应订立书面设计合同,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实践中,很多初创公司会选择在猪八戒、威客等网络平台上,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他人设计商标。由于通过网上竞价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在网上完成的,以后很难证明。因此,创业者有必要与受托设计商标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工作设计完成后,应要求委托设计的人员交付工作底稿。对于计算机编程,还应交付特定的计算机源文件。用于证明作品原创性和版权的事实。因为这其实是一个版权转让的过程,即受托人将商标设计作品转让给委托人。因此,设计完成后,设计图样也应由受托完成方打印并签字,表明商标设计合同项目完成后,受托设计的乙方交付了具体作品。第三,有一个用朋友或合作伙伴提供的作品申请商标公告程序的典型案例。朋友之间的商业合作结束,授权商标最终因图案存在版权缺陷而被撤销。上海尚道注册了“尚道地图”商标,并使用了多年。股东陈文敏拥有尚道地图的版权。上海尚道注册了“尚道和地图”商标,作品由股东陈文敏提供,因此股东陈文敏对上海尚道的注册商标是清楚的。但上海尚道与股东陈文敏之间没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所以出现了股东陈文敏享有尚道及其图纸的著作权,而上海尚道享有尚道及其图纸的商标权的情况。后来,由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破裂,陈文敏退出了上海尚道,成立了杭州尚道,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尚道的商标。几经波折,2005年7月,法院终于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判决上海尚道正式撤销“尚道与图图”商标使用权。在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中,北京市人民法院写道:“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未取得陈文敏的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违法。2000年7月29日,陈文敏得知自己的作品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没有表示任何异议,这意味着它对陈文敏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发生争议后,陈文敏于2003年4月22日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审理,撤销了争议商标。上海尚道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准反悔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这里面有法律逻辑。股东提供的《与涂》作品虽为商标申请,但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使用需经权利人同意。在争议中,尚道声称股东陈文敏没有签署合同,但他的知情应被视为默示同意。但按照法律的逻辑,‘默示’是法律的一种推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能认定为‘默示’同意。正如陈文敏的律师马益德教授在他的上诉陈述中所写的,“知道”并不意味着“同意”。本案中,由于没有版权合同,股东撤销了在先申请版权的商标。第四,使用商标命名时需要谨慎付出的电脑字体。随着宣传的美感和个性化需求,出现了很多付费字体公司。他们设计新颖的字体,编辑成字体软件出售。美术的电脑字体公司在设计后主张,他们认为字体是一种艺术设计,享有著作权,还有软件著作权。对于这一司法实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意见。有些判决不承认使用计算机字体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如方正字体诉宝洁2011因使用‘飘柔’字体作为商标。但也有司法判决承认单一电脑字体作为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江苏法院对秀英文体的判决。2010,北京涵意尹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昆山小八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小八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小八喜”字商标中使用“微笑”、“嗨”等字样。在江苏省高院2011终审判决中,认定该商标侵犯了计算机美术字体著作权。因此,在电脑字体存在争议的司法环境下,公司在选择汉字作为商标时要慎重,在与设计师沟通时避免使用付费电脑字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要的话可以请人题字,签订书面的版权转让合同。五、品牌命名一个需要排除的思想我们在开发一个新产品的时候,从销售的角度出发,总会总结公司产品的特点,然后从产品的特点中取一个字来做一个商标。例如,某公司开发了一种漏电保护器,认为使用安全,命名为‘安全’牌漏电保护器。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漏电保护产品是本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功能或明显特征。这个行业所有公司只要产品符合安全相关标准,都可以称之为‘安全’漏电保护器,所以它只是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不能注册为商标。这个例子可以这样理解:产品一旦被一家公司作为商标垄断,就不合适了。举个例子,从‘舒肤佳’香皂的名字我们也可以看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一种香皂都能给皮肤带来舒适的感觉,也就是‘舒肤佳’。因此,使用‘舒肤佳’作为商标,存在注册不成功或注册成功后被撤销的风险。一旦撤销,企业前期投入的广告宣传资金就白费了。因此,P&G在名字后面加了一个字,成为“舒肤佳”,这样名字就更安全了。八戒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