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四条下列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交(电)、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沟渠;

(3)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第五条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鼓励跨区域享受* * * *市政公用设施。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推动实施跨区域特许经营。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第八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公众对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投诉和举报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章特许经营的授予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给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

(一)立项: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项目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财政、物价、国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经营主体的选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2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无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人的,可以通过招聘方式确定特许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公布拟授权经营的项目,并向不少于两个申请人发出邀请函,通过认真考察和意向性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根据招标文件和招聘公告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被特许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付能力;

(三)相应的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信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和设备设施;

(五)可行的商业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聘)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