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住房限购令
首先,政府出台规定“限购”没有立法依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多为间接规制,如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秩序等,其中价格规制是最直接的手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限制。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政府有权限制交易合同的订立。
其次,“限购令”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限购令”本质上是禁止部分合同的订立。缔约和履行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调整,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这些内容。
(2)“限购令”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但“限购令”仓促出台,没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缺乏严格的行政听证程序的支撑。特别是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条件下,“限购令”无法接受行政相对人的查询和司法机关的制衡,无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限购令”的实施,法律和经济效果不佳。
“限购令”缺乏适用于已成立但尚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的具体处理规定,说明政府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并未充分评估“限购令”的实施对现有交易活动的冲击和影响。因此,“限购令”导致了三种纠纷:第一种是房屋所有权人(即买受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第二类是相对人与房屋登记机关之间的房屋登记纠纷;第三类是以财产分割为主要纠纷的婚姻家庭纠纷。这些纠纷的持续不仅会增加司法实践部门的压力,还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此外,“限购令”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房价持续高企的主要原因不是消费者,而是土地财政和开发商。但目前的调控措施几乎都是针对购房者的,很少涉及土地和开发商。延续这样的调控思路,限购令必然面临无疾而终的结果。原因很简单:楼市刚性需求可以抑制,但无法消除。如果不着力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一旦“限购令”终止,市场只能报复。这是之前楼市调控留下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