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假药的负责人有什么处罚?

对卖假药的负责人有什么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假药,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含有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的;缺乏急救所必需的显著有效的成分。使用生产、销售的假药,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使用生产、销售的假药后,造成严重残疾,并造成三人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九条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执照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以* * *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第十条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构成本罪和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孕产期用药和销售假药是刑事犯罪,不仅要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还规定十年内不得销售药品。卖假药和杀人没什么区别。不仅治不好病,还会让病人病情恶化。法律特别关注这件事。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