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师法》和《教育法》看“范跑跑”和“杨冠宇”。

为了避免断章取义和先入为主的想法,本文作者首先建议地球上的所有读者,在没有完全看完这篇文章之前,不要评论这篇文章。因为,我的很多文章都被读者严重误解了,有的读者忽略了文章的中心思想,直接抓住了某个细节,有意识地运用联想和想象的阅读消化方法,导致了对作品观点的人为扭曲;有些读者往往不看内容,扫一眼标题就迫不及待地直接发表与作品观点无关的评论,而且往往是辱骂性的评论。我感激并信任绝大多数善良、负责任的读者,但真的很难去恭维一些喜欢反其道而行之或为剑雕舟的匿名或匿名网友——虽然我同样感激他们的辛苦关注。

看完上面的阅读指南,有兴趣的人可以用鼠标有意识地保持视线移动,下面的话:四川广雅学校的范美忠老师,汶川地震发生时,抛弃了教室里的全班同学,率先独自跑到学校操场,几乎完美地躲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堪称成功的难民。

他还活着。然而在很多网友和民众眼里,他已经死了。与那些在地震中宁愿牺牲自己也要救学生的老师相比,范美忠的“逃离临震”行为显然已经成为舆论地震的前兆,铺天盖地的不良道德评价迅速席卷而来。甚至有人用越来越流行的网络恶搞说他在2008年地震杯全国教师田径运动会上获得1100米障碍赛冠军并颁发荣誉证书。“范跑跑”这个名字瞬间成名,影响力传播速度远超同姓明星范冰冰。

面对铺天盖地的网上谩骂,范美忠没有选择沉默,更没有“认错”,而是写了一篇文章为自己辩护,向网友解释自己“每天陪着老婆女儿,看着网友怎么在网上骂我”,振振有词地反驳“地震不是我造成的,所以我不需要内疚”等等。这个借口让舆论的“余震”进一步升级,范跑跑彻底淹没在网友的口水中。他躲过了一场汶川地震,却遭遇了口水泛滥。没办法。这就是社会。

对此,法学界教授刘撰文指出,范跑跑“说跑就跑不好”。在我看来,跑不好,说不好。因为首先,范美忠的跑步不是普通的跑步。重大自然灾害来临后,面对全班同学跑与不跑,当然是自主范围内的自主选择,用范美忠的话说就是“对自由和正义的一种追求”。然而,此时此刻,当事人是否选择参选,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自由与正义的问题。因为跑步的自由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其实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道德上的限制是存在的,但是法律上的限制是不可忽视的。

范美忠曾多次声称自己此行并未违反教育法,称法律“并未规定教师在发生地震时必须救助学生”,而许多评论者认为范美忠的行为只涉及道德,与法律无关。从法律对人类行为的具体指导来看,确实如此。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法律或条文明确规定地震发生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但是,法学基础理论告诉人们,法律是通用的,不可能为人们的每一项具体活动设定一一对应的行为模式。换句话说,法律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只能“疏而不漏”,不能“密而不漏”。换句话说,法律不太可能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调整和规范更具体的行为。因此,具体问题和个体行为只能在抽象规则和一般模式中找到应用空间。

至于范跑跑“临震逃生”的具体行为,至少可以用现有的四部法律来挖掘出相应的一般义务规范。一是《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二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未成年人”。第四,《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显然,这些关于教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和防震减灾的法律都包含了教师保护学生义务的规定。换句话说,关心和爱护学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地震灾害而获得或免除。从范美忠在汶川地震中的行为来看,虽然他强调法律没有规定地震时教师有救助学生的义务,但这种对法律的理解恰恰忽略了法律的一般调整功能。试想,法律没有对狗咬人或人咬狗作出具体规定,但也不能得出结论,当它们发生时,就不会有侵犯动物财产权的特殊侵权行为或人类侵犯他人动物财产权的一般侵权行为。

但法律中有不少“太监法”,只是干强制性的条文。至于违反这些义务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这种“不得低于”的条款,无论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体现为“应当”、“必须”、“不得”、“禁止”,本质上都是一种倡导性条款。违反倡导性法律条款也属于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无责任保护的倡导性条款。

没有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法律义务往往是无效的,是“颠倒了就什么都没有了”,除非对这种义务的违反触及了其他有责任保障的义务规范。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就是典型的“太监法”。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来惩罚违反这一义务的人。除非侵权方将这种不忠行为演绎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否则可能导致离婚中出现以损害赔偿责任为基本保障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种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往往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违法”,即只要该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违反,也不违法。所以,除非你是做知识研究的,否则在分析违法行为时,很容易忽略那些没有具体责任保障的强制条款。似乎即使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范,也没有发生什么,甚至是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于是乎,就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很多人在鼓吹性义务的规范之前,都善于掩耳盗铃,自然有无数人旁若无人地挑战这些义务。

事实上,倡导义务体系中的一些规范是由法律责任来保障的。例如,诚信条款原本是一种道德规范,但一旦被赋予法律地位,不仅成为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一般原则,而且在许多法律制度中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法律责任保障的具体诚信规范的强制性规范。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追求方法;在保险法律制度中,会有“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等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而倡导性规范体系中很大一部分并不需要法律责任作为保障,因为这些强制性规范原本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只是形式上被法律吸收了而已。因此,惩罚违反义务者的方式往往是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以属于道德范畴的道德责任的承担来保证属于法律范畴的法律义务的履行(遵守)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而是因为那些倡导义务具有双重属性,即道德和法律。道德责任只是道德领域的调整任务,而不是法律领域自身要求的调整任务。说白了,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倡导性规范在规范的归属上有竞争,但在责任上没有选择,因为在法律范围内没有相应的责任保障。这时候,如果这些倡导性的规范还有价值,那么它们就只能借助道德责任在法律的范围内弥补或掩盖自己的尴尬处境。

因此,道德义务规范应该留给道德规范自己去消化和吸收。法律规范在道德规范面前有天然的局限性,因为它在如何为道德条款设定法律责任上实在是无能为力。说“无力”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如前所述,这些规范本身来自道德领域,法律责任制度控制其实际效果,无异于牛刀杀鸡,但很容易将这些原本温和的规范变成人们反抗的对象。第二,由于法律责任制度本身必须依赖于具体的规范,且应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因此为道德色彩浓厚的倡导性规范设立一套“丁是丁,毛是毛”的技术责任规范是极其困难的。更何况,倡导义务规范本身在技术分析上缺乏可操作性,其内涵往往比较模糊,外延边界也不是很明确。比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一项义务,但没有什么神奇的方法来界定对这项义务的遵守和违反。因此,立法者只能在必要的立法文本中对这类条款进行象征性的呼吁,将其视为一种倡导性规范。

既然不是所有的倡导规范都是无法律责任保障的,那么哪些是有法律责任保障的,哪些不是呢?先看《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恶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这是《教师法》中唯一关于教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本文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所保障的师生关系中教师义务的履行来看,主要是教师关心学生的义务。这是一种倡导义务,被赋予一般意义的法律责任保障措施是不合法的。因此,立法者选择了体罚和侮辱学生,并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使是这两种行为,也给予了极其谨慎的限制,即“教育后不改”和“影响恶劣”。除了这两种行为之外,其他违反关心和平等对待学生义务的行为没有列出,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保护措施。

据此,范美忠“逃离即将来临的地震”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因为它没有履行在地震面前关心和照顾学生的义务,这与法律确立的倡导规范不符。情节严重、明显的,可以认定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救助未成年人”的规定;中度明显者,可认为违反了《教师法》规定的“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的规定;稍微明显的,可以认定为违反了防震减灾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的规定。

耐人寻味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材在界定违法行为时,往往不仅说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还会加上一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这样的认知逻辑,任何没有法律责任的违反义务的行为都不违法。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很多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是法律义务。当人们违反这些义务时,就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定义这些行为呢?如果不违法,应该是什么?

面对这种困惑,人们借助道德规范轰炸道德似乎更有说服力。在道德规范面前,每个人都可以努力成为一个道德法官。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来看,范跑跑的“大地震逃生”无疑是一个典型的道德事件。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6条也规定,职业道德是全体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委托人、职业与劳动者、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全社会对员工的职业观念、态度、技能、纪律和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力倡导以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好建设者。具体到教师职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热爱学生”。关爱所有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们。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可见,关心学生已经写进了职业道德。在地震面前,教师关爱学生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职业道德义务。

显然,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道德是对人的高要求。如果说道德规范要求人们做“好人”,那么法律规范只要求人们“不做坏人”。在这种不同规范要求存在显著差异的环境下,即使法律规定了更多的教师义务规范,仍然无法将公众从道德判断的优越地位拉到法律评价的苍白理论。因此,范美忠不得不诚实地面对无数道德法官的集体审判,而没有特别的任命。更糟糕的是,伦理中的职业道德,尤其是特定群体的职业道德,对相应群体的要求特别严格。其中,教师群体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况。如果范美忠不是老师,而是地震当天的送水工人或者那群孩子的家长,即使他“跑得比兔子还快”,也不会沦落到今天的尴尬下场。

在规范与规范之间,人们倾向于用法律工具还是道德工具来谈事情,范美忠无法做出选择,人们只是选择了需要更多人的道德规范;在专业和职业之间,范美忠选择了教师职业,这意味着他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来承担各种对职业道德的评论,而人们恰恰抓住了他的教师职业,甚至牵扯到了他的母校北京大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范美忠用“自由和正义”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也不能阻止人们对他的“自由”的价值进行评判。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但何时、何地、如何行使,才能体现旅行者对待自由的态度(自由观),以及这种态度所彰显的自由价值。如果行为人对自由的态度超越了某种规范或者人们对某种职业的特殊要求,那么纯粹的自由就不再纯粹。自由一旦变得不纯粹,就是一种不自由。

因此,我说范美忠跑得快,但他跑得不好。当地震发生时,逃跑是避免地震的一种方式。越早越好,带领别人跑步越难能可贵。从这个意义上说,刘教授说他“跑得好”显然是有道理的。然而,范美忠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以不恰当的方式逃离了自己的身份。尽管有自由,但在当时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今天特定的人文环境下,这种自由已经不再纯粹和恰当。不然也不会有“范跑跑”这个地球人几乎都知道的特殊字体名称。

当面对不自由时,理性的选择是积极寻求自由,而不是让自己进一步陷入不自由。但是范美忠的选择是非理性的。5月22日,范美忠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传》表达他“是一个追求自由和正义的人,但不是一个敢于在别人之后牺牲自己的人!在这生死抉择的时刻,我只能考虑为女儿牺牲自己。”后来,范美忠发表了一篇文章《我为什么要写《那一刻地动山摇》,说“你有义务帮助别人,但你没有义务冒着生命危险去帮助。如果别人这样做,那是他自愿的选择,也无所谓多么高尚!如果你不这么做,那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从利益平衡来看,跑出来是一个!"

这些话是在他行使了“跑”的行动自由之后,然后他行使了“说”的言论自由。两者都是自由的,但不再纯粹。此时,范美忠早已因“跑不好”而被困在了自由之中。如果你想找回过去那种纯粹的自由,最好不要说或者少说。什么都不说,就是沉默。少说点,可以认错。需要注意的是,在大众沉默的年代,在承认错误,表达决心的年代,选择沉默,少承认错误,或许也能挽回一些道德法官的宽大。不然你想多说多说,就得错,错,错。再好也是诡辩;再精彩也是遮遮掩掩。没办法。这就是社会。

所以我说范美忠说了很多,但是他没有说好。这年头,唾沫能淹死人,流言蜚语能吵死人。有时候,遇到恨不得掀翻桌子的愤慨,真的有吐槽的本能;但有的时候,并不是被淹被吵的人想受那种折腾,而是想被淹被吵的人有那种快感。换个角度说,如果我们国家的中小学也像日本一样经常进行地震演练,在地震来临时能迅速做出娴熟地道的疏散应急,能蹲就蹲,能躲就躲,能跑就跑。老师为老师跑,学生为学生跑,看谁跑得又快又好。在那种训练有素的“减震”环境下,或许,谁跑得比兔子快,会成为对个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素质评价,而不仅仅是唾沫和口水混战中的道德评价。只要这个概念土壤还没有生成,那么跑步速度就不会是一个正常的能力评价指标,而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论证依据,即跑得快的是道德侏儒,跑得慢的或者被埋没的才是真正的英雄。

总之,一夜成名的范美忠,跑不好,说不好。最终让自己在自由的漩涡中越陷越深。说得好听一点,这种不自由造成的危害至少在热炒期间不会消除;说得更严重一点,这件事可能会成为一个不可磨灭的阴影,伴随一生。这对他自己是一种可能的危害。而这种不自由也会给制度带来伤害,让人无法体会制度的安全带来的生活乐趣。比如范跑跑,史上最牛的“跑跑”,立刻激发了相关部门做“文件”的冲动。不是的,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日做出规定,余震发生时,高考监考老师要确保所有学生撤离后才能出考场。违反规定者将被停职或开除。

看来范泡泡的跑步真的不是一般的跑步。他的奔跑,不仅跑出了一个举世闻名的独一无二的字号,跑出了一堆铺天盖地的评论作品,还跑出了一纸政府决策,或许甚至改变了现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