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与释明有什么不同
问题一:民事诉讼中的释明的优缺点 一,法官向当事人做出释明的限度有多大?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无法明确说明。我国目前只有《证据规则》第35条提到了释明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可见我国关于释明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不足甚至是缺失的。
有学者认为:释明权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物权法上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关公益的诉讼、非诉案件则不能适用释明权,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受到限制,而采纳职权探知主义,发现事实是法院本身的职权,因为释明权不再适用。这些案件应当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即法院不是协助当事人发现真实,而是有职责发现实质主义,即在诉讼证明类型上仍为职权主导型或者***同担当型。
一般理论上认为:不当释明有四种情况
(一)应当释明而未释明的,是指该类事项属于释明权的界限,符合释明的要件,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却没有释明。对于应当释明而未释明的,使当事人应当享有之程序利益没有享有,大陆法系通常以其为当事人提起第三审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事由。
(二)不应当释明而予以释明的,是指该类事项不属于释明权的界限,或者虽属于释明权的界限,但是不符合释明的要件,而不应当释明的,法院却予释明。不应当释明而以释明为之,可能使当事人所应得的利益无从享有,或者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所应当享有之程序利益丧失,因此也属于违法的释明。
(三)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释明,是指释明超过了应有的限度,而变相为职权探知,超越了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界限。释明的限度释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很难判断,但是也不是没有任何凭据可资,释明的限度取决于释明权的种类、释明权的界限、释明针对的人、释明的要件和措施等。例如,对于有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经过法律释明其在以后所提出的诉讼资料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而审理该案法官认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的,不能进行释明,否则为超过限度的释明。
(四)不符合程序的释明,是指释明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有侵犯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的释明。笔者认为法官释明的内容涉及到事实的追加或者变更,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等,均应将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从而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辩论机会。如果未告知则构成释明义务的违反。
二,释明会对裁判不公造成影响么?
不当释明当然会对裁判产生影响,合理的释明不会对裁判产生不当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释明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对释明权的概念,性质和范围这三大基本问题还缺乏深入理解和认识,这也导致了不当释明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认为释明权的行使主要集中在庭审程序,实际上释明权制度的运作重心应在审前程序,从而使运作的重心发生偏差,导致不当释明。
问题二:经法院就效力问题释明后变更诉讼请求还可上诉吗 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不能以改变诉讼请求为由进行上诉。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判决存在过错的,可以依法上诉。另外,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三:居民以依赖合同为准和居民根据合同持有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不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日益发达,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多,随之而来交通事故数量也迅猛增加,尤其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选择由交警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往往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害,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因此审理好该类案件对保障民生,维护和谐社会秩序有重大意义。为了总结该类案件审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统一司法尺度,笔者查阅了本院最近四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卷,从中梳理处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目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因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量涌至人民法院。分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不难发现,法律适用难度大是此类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特点。由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够明确,审判实践中法官围绕着赔偿主体的认定、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金额的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等法律适用问题,在认识上产生较大分歧,且彼此依据不同认识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为统一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对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研,归纳梳理出法律适用方面的几个大问题并加以分析,以期对统一认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二、当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一)赔偿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责任主体,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除履行职务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两种责任形式,经常遇到的是机动车的所有者或保有者责任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国际上通行的学说是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分配作为认定基准,从一定程度上理清了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责任范围。在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权归于一人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是归属者,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所有权各要素的分离,法律所有权和事实所有权的冲突以及机动车的挂靠等问题,使得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得以分离,给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一些难度。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肇事者和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借用别人的车使用时发生事故,还有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等,笔者认为,根据二元控制论的理论依据,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的分配。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分配责任,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
1、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肯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改变了以往仅凭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的状况,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起到证据作用,但是由于交通事故......>>
问题四:投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释明不作为。投诉无门。 这种情况属于申请再审,参看下列条件,看你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申请再审是很难的,成功的不多。 如果满意上述答案,请选择“选为满意答案”
问题五: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吗 不违法,法院没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六:交通事故伤者不能提供工资证明的(城镇户口)是否可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赔偿 一般去处理的时候 保险公司还是赔偿 但是可能不会按照城市职工的标准来 他们内部会要求减损 一般来说不会不赔 也不会全陪
问题七: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2.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事实。
提示“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其有该意思表示,但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清晰(如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需承担清偿义务的”),则应认定其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指义务人根本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2.如果义务人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只是表述不够充分、准确、明晰:
A.应当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B.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审查
1.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A.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法院不应主动查明诉讼时效相关时效,也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B.不应当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3.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中提出:
A.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B.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问题八: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就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将导致其收入的实际减少。此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供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问题九:大陆人继承台湾亲属的遗产,只能继承200万新台币? 以目前的法律规定 大陆户籍的就是顶多能拿200万的现金 其他都不能继承
连不动产都要委托台湾人管理
是没得救 真的只能拿200万台币 我这边已经办理很多这种案例 经常跟有关
福位打交道 每次都是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