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贸易制裁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哪些原则?

它基本上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所有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如下。但美国提出制裁的原因是中国先倾销美国,造成双方贸易摩擦。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看WTO怎么评判了。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征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体系,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只有在所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都包含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定中,最惠国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对等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征。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受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个成员既是给予者也是受益者。

由于最惠国待遇的立即和无条件的义务,每个成员自动享受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是,最惠国待遇仅限于同样的情况和同样的事项。由于最惠国待遇的上述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双边谈判和多边受益的搭便车情况。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和费用(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二)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式;(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四)国内税或者其他国内费用;(5)所有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促销、购买、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类似产品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同类产品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义务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其他包括:允许以国际收支为由偏离最惠国待遇;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而偏离最惠国待遇;一个成员或一些成员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一般例外情况。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以外的义务的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根据一般例外条款被证明是正当的:第一,有关措施必须属于一般例外条款所列政策措施的范围。其次,这些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一般例外条款序言的要求,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当歧视或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限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列举了10项政策措施,其中有三项经常被成员引用并经常引发争议: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有关并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起实施的措施;确保实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法律的必要措施。

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参见本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第七章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法》)。

(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概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R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条都有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但是,每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不同的,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与其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外国进口产品享有的待遇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的义务适用于每一种具体产品。各进口成员不得在不同产品和不同批次的产品之间平衡国民待遇,不得以对部分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拒绝对其他产品给予国民待遇。这个义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国内税费;另一类涉及影响产品销售的国内法律法规。

(1)国内税费国民待遇。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根据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关系而有所不同。对于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超过对国内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进口产品的税收是否超过国内同类产品的税收。只要对国外产品征收的税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产品,但属于直接竞争或者替代产品,且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不平等征税的,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进口产品没有与国内产品同等征税;不平等收取税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通常情况下,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的: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在特定市场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和偏好、产品的性能、性质和质量、产品的关税归类。对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除了以上因素,还可以考虑市场、替代灵活性、分销渠道、广告方式等。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大于同类产品。

(2)国内法律法规方面的国民待遇。在有关销售、促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享有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享有的待遇。这里的同类产品范围大于上述同类产品,但小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要求非常广泛,不仅包括那些对调整产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条款,也包括那些对产品销售有间接影响的条款;它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定,还包括非强制性规定,企业遵循这些规定将会受益;包括实质性条款,也包括程序性条款;它不仅包括中央层面的法规,还包括地方法规。

(3)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国民待遇也有很多例外,比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货物国民待遇义务的两种例外情况。首先是政府采购的例外。政府机构采购的货物是供政府自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在这方面调整产品的采购,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第二个例外是只向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然而,这一例外并不意味着对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不受任何约束,而只是说这种补贴不根据国民待遇义务进行调整。

3.《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参见本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第六章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法》)。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主要包括两个要求:公布和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提前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还应设立咨询点,对其他成员、贸易经营者或个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准确和权威的回答。此外,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监督成员的贸易政策也是保证透明度的一种方式。

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通过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使贸易能够在更加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成员之间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不仅要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也要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旨在支持公平竞争。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都旨在确保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条件。受影响的成员可以对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的优惠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明确承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在实施期限和义务水平上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作出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