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平的主要成就
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有:
为震惊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主犯王X辩护。
为1999年太原十大要案之一华宇购物中心爆炸案第二被告人郑XX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改判四年。
为山西燕子帮执法元老高XX辩护【两项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碍公务罪、窝藏罪的某县公安局领导辩护【前两项罪名无罪,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为轰动全国的山西中阳乔家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主犯张XX辩护【接受律师建议,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山西307国道柳沟收费站驾车设卡危害公共安全第一案被告人王XX辩护。
索要赎金二百余万元的第一被告人赵XX为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团公司董事长之子绑架案进行辩护【采纳律师辩护人关于程序的意见,庭审后检方撤诉】。
为央视《血色黄昏》报道的涉嫌滥用职权的某县征稽所稽查队长XXX辩护[被判缓刑]
为涉嫌组织、领导太原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刘某某辩护。
除上述三起案件外,18起成功的无罪开释包括:
为涉嫌渎职犯罪的某县看守所原所长王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为涉嫌贪污的柳林县城关镇某村委会主任杜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为涉嫌盗窃的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任XX辩护(接受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为涉嫌故意伤害的交口县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为涉嫌故意伤害的交口县陈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为涉嫌非法行医的临县徐XX辩护(三年后最终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为离石县某村委会主任闫XX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主动撤回指控)
为涉嫌故意杀人的柳林县赵XX提供法律帮助(经与办案单位协商,于当日释放)。
为柳林县段某某涉嫌强奸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撤诉]
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的联盛集团原保安宋某某辩护[其中非法持有枪支罪无罪]
为中阳县某村支部原书记曹某某涉嫌贪污案辩护[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撤诉]
为涉嫌挪用公款的某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郝某某辩护[二审后,不起诉]
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吕梁市孙某某辩护【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无罪被判缓刑】。
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辩护(一审采纳部分律师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8年,二审采纳大部分律师辩护意见,改判寻衅滋事罪无罪,改判开设赌场罪为赌博罪,排除部分非法拘禁事实,减为4年半)
为涉嫌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煤老板刘某某辩护(无罪)。
为古交宏源煤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辩护(无罪)
比较典型的刑事案件有:
为涉嫌故意杀人的临县程XX辩护(在叫嚣杀人中,面对律师提出的诸多疑点,一审法院最终保留了一个人在刀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二审为中阳县宁乡镇刘加平村王XX辩护(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在律师建议下以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某县职业中学薛XX惨烈杀人案中,他代理了被害人(揭穿了被告人假装精神病最后被判死刑的假象)。
为离石市稻香村宾馆涉嫌故意伤害(死亡)案的高XX辩护(经律师建议,以防卫过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中阳县枝柯镇马家峪村张XX辩护(由于律师提出的疑点不能排除,故对所有被告人免除死刑。)
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的方山县李XX辩护(接受律师建议,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的离石市张XX辩护(迫于各方压力,法院未采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以缓刑让被告人回归社会)
为涉嫌暴力取证的某县公安局民警高某某辩护[来自刑事处罚]
为涉嫌玩忽职守的县看守所民警柴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为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某县交警大队民警刘某某辩护【停职】。
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柳林矿长朱某某辩护[停职]
为涉嫌抢劫杀人绑架罪的孝义市人刘辩护【一审被判死刑后,其家属在再审期间委托本律师进行辩护,死刑缓期执行】。
为太原某局干部郭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免予刑事处罚)辩护
为涉嫌盗窃罪的任某某辩护(一审因盗窃罪获刑十一年,二审发回重审,因诈骗罪获刑三年,缓刑)。
为涉嫌盗窃罪的太钢王某某、中利公司赵某某、刘某某进行辩护(若罪名成立,相应刑期在10年以上,三案均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按职务侵占罪处罚,六个月至五年半不等)
二。保险业务
担任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法律顾问十余年,参与处理各类理赔纠纷案件近200件。
三、公司的商事诉讼业务
他是山西省首批持有财政部、司法部授予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律师”资格的律师之一。他在该领域有超过300次的出庭代理经验,其中仅处理煤矿产权纠纷就超过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