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

目前,在现有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基础上,设立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跨省行政区域商事案件、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案件,解决上述案件审判中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其目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试点的基础上,设立五个区域上诉巡回法庭,形成完整的跨行政区法院体系,彻底解决法院“去地方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