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扩展数据:
立案管辖主要根据以下因素划分:
第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但由于它们的性质和诉讼功能不同,管辖权的划分必须与之相适应。
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严重性和复杂性。这些条件也是划分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适用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