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指控案

民事申诉

原告:北京儿童艺术中心,地址:北京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北京某儿童艺术中心主任,电话xxxxxxxx。

被告: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为xx有限公司经理,电话为xxxxxxxx。

请求的项目

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在广告中使用小龙人的形象和称谓。

二、依法判处被告人支付使用小龙人外形和称号的费用。

第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与某电视台合拍电视剧《小龙人》,该剧于1992年6月X日在某电视台播出。1992年7月X日,被告为其产品“海珍宝”营养口服液拍摄广告。此广告以电视剧《小龙侠》主要拍摄地之一的龙潭湖龙亭为广告背景,聘请《小龙侠》的演员拍摄广告。广告使用了电视剧的背景音乐《我是小龙》,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无所知,只是在广告播出后才知道。

原告认为,小龙男子是原告与xx电视台合作拍摄的,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使用男子的演员和拍摄地点拍摄广告,客观上使人误认为该广告是男子的电视剧演员在电视拍摄现场休息时谈论“镇海宝”口服液的效果。被告的行为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和同意,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事项,导致原告开枪。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电视剧《小龙男人》的合法著作权,且该权利未过法定保护期,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你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我在此传达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Xxxx年x月x日

附上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