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文学的逐渐衰落
从批评的立场来看,文学的商业化和消费化现象及其日益泛滥,不仅正在瓦解文学的精神内涵,至少降低或阻碍了文学的精神追求,使文学越来越倾向于物质欲望的追求和满足,而且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不仅侵蚀了社会精神创作的质量,也使社会普通人的利益越来越少得到表达和体现,因为普通人的利益很难或基本不可能成为“时尚产品”。商业化、消费化的文学对普通人的关系、态度和动机也是欺诈,而不是文学应有的同情和关怀。同时,平民的弱势地位还表现在,他只能被动地成为这类文学的受众,甚至被市场指派为这类文学的消费者,失去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和权利,从而被融入市场意识形态的大潮,最后自己也成为市场意识形态的粉丝。因此,文学的商业化和消费化趋势既源于也导致了平民意识的淡漠。久而久之,平民文学就会被边缘化。这实际上意味着平民的利益被忽视。如果市场社会的发展要付出这种权利不对等的代价,那无疑是一个悲剧。
从基本认同的立场来看,市场社会并不黑暗,文学的商业化和消费化趋势并不是洪水猛兽。从某种意义上说,尤其是与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社会体制及其文学形态相比,可以认为商业化和消费是对文学(包括其他文化产品)的经济和使用属性的正常合理的肯定,文学(文化)的精神属性没有理由剥夺其自身的多元价值和价格定位的权利。而且,根据市场原理,每一种文学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服务对象(读者和受众),这就意味着,每一种文学都有其不同的价值内容,其价格自然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化和消费化使得文学更容易满足社会不同人群的文学文化要求,当然也包括普通人也就是平民的利益。特别是在理论上,肯定文学的商业化和消费性与损害文学的精神品质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反,只有文学的整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有助于文学的繁荣和质量的提高。否则就无法理解版权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在实际表达中,以上两种观点大多没有那么偏执,最多的是中庸之道,但大家的意见倾向还是明显存在的。
2.既然问题已经提出并被广泛关注和讨论,那么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商业化、可消费的文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甚至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价值观倾向,它必须承担并成为自己维护人民利益的文化责任。这是它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换言之,我们有理由要求处于强势地位的市场经济(制度)文化承担社会公正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这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意识形态自然包含的政治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代文学中平民意识的淡漠也是文学商业化和消费化发展的原因。
从根本上说,平民意识的淡漠并不纯粹或完全是文学的商业化和消费化造成的;更确切地说,这两者都是当前转型社会中市场意识形态尤其是价值观剧烈变化的结果。我们的价值观正在或已经被重塑。其中一个取向是追求物质化的财富、商业利润和经济目标。这使得精神产品的价值判断和定位主要集中在它的价格而不是它的价值上,甚至它的价格定位与它的价值的实际水平相差甚远。一旦这种现象在文学中成为一种强烈的趋势,文学作为一种商品必将以其价格剥削和掠夺普通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的商业化和消费化将成为削弱文学中平民意识和利益的促成因素和强化力量,甚至成为市场体制产物对平民文学压迫的帮凶。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康,即制度建设的缺失,还在于与这种制度形式或层次相对应的文学价值观。价值观必须有制度支撑,但我们目前能做的似乎只有批判极端形式及其文学商业价值,呼吁维护平民意识、平民文学、平民利益。
事实上,文学一直都是在与各种利益和势力的博弈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只是在历史上的表现特征不同而已。抛开上述例子不谈,即使在“十七年文学”中,也有一种被批判的“写中间人物论”,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平民文学的命题,是加强文学中平民意识的一种努力。与今天不同的是,以前是文学利益与狭隘政治功利的权力博弈,现在主要是文学利益(包括平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博弈。有利于平民文学利益的是,现在的社会制度和市场体系并没有完全站在商品和商业利益这一边,这才会让今天的博弈结果有所不同,即平民文学和平民利益基本得到保障。这也证明了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这个话题。
一味的反商业化不是拯救文学的法宝,也不会是强化平民意识和利益的法宝。因为文学在客观上确实是要作为商品来消费的。纯消费(包括一次性消费)文学也应该在文学范畴之内。抹去这一点,其实是对平民利益的侵害。所以,商业化的文学不是文学的天敌。我们应该警惕和批判的是文学中平民意识的淡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