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地区和全球供应链安全的促进作用及其启示
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覆盖约22亿人口和15个国家,将有效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实体经济联系,增加亚太地区的市场规模,促进新冠肺炎疫情后的区域经济复苏。同时,RCEP也是对利用关税等措施设置贸易壁垒的保护主义思潮的有力反击,是抵御贸易紧张和疫情冲击的中坚力量。基于全球供应链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CEP明确表达了促进地区和国际供应链顺畅和安全的立场,并在贸易、投资和争端解决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向世界展示了减少全球化放缓的努力和积极信息。正如首席中国经济学家Robin Xing及其团队在6月5438+01的一份报告中所说,RCEP可能有助于加快其他贸易协定的谈判,如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在2020年6月5438+065438+10月65438+5月RCEP签署后不久,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也于65438年2月30日公布。
RCEP成员不仅包括东盟成员国、中国等亚洲国家,还包括澳新等西方国家,其内容包容性很强。国际社会充分肯定了RCEP在促进区域和国际供应链方面的重要作用,研究该协议的成功对于中国确保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国际ICT供应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促进区域和全球供应链是基本原则和目标。
1.促进参与总则中定义的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原则
在《RCEP》的开头,该协议的目标与序言中的供应链保护紧密相连,并表达了以自身特色促进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原则。《协定》序言明确指出,为“扩大和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实现RCEP“加强缔约各方间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普遍福利”的宗旨,《协定》“寻求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根据《RCEP》全文,其推动参与地区和全球供应链的原则包括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RCEP肯定了畅通的地区和全球供应链在促进贸易和投资、为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通过推动供应链来深化本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这明确表达了成员国对“去全球化”的拒绝。其次,协议主要通过明确规则的方式保障供应链,即基于规则治理,以互惠互利的方式促进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参与。第三,RCEP采取基于法治的法律现实主义,即协定不单纯追求平等,而是充分承认国家间的差异,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因此,RCEP的序言还特别指出,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参与本协定,包括扩大这些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2.以强化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环境为具体环节目标。
除了序言中确定的促进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原则外,RCEP在供应链关键跨国环节的相关规定中,直接将加强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环境写入“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目标,该章第2 (5)条规定,必须“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包括通过加强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环境。”
为了促进成员国海关实现这一目标,该协定规定在其关税领土内一致地实施和适用海关法律法规,并要求缔约各方海关以非歧视性和可获取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迅速公布以下信息,以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方知晓;设立咨询点以提供合理的咨询,要求各缔约方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做法是可预测的、一致的和透明的,通过包括货物快速清关在内的措施促进贸易,并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此外,RCEP海关程序还设置了预裁定制度、货物到达后48小时内放行制度和信息提交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和联络点制度;并通过各种海关合作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供应链断裂风险,促进区域乃至全球供应链畅通。
第二,注重确保贸易环节中区域和国际供应链的安全
要维护和促进地区和国际供应链的畅通和安全,就必须反对任意设置贸易壁垒的保护主义。面对疫情影响造成的供应链断裂风险和美国以安全问题为借口扰乱全球供应链,RCEP重点规范货物贸易便利措施,明确可以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防止利用关税等措施设置贸易壁垒,巩固地区和全球供应链安全,抵御供应链各种风险的影响。
首先,RCEP采取反贸易壁垒措施,确保供应链畅通。主要措施包括:(1)通过给予最惠国待遇或给予“原产商品”优惠关税待遇,大幅降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2)通过具体规定非关税壁垒来避免非关税壁垒成为区域供应链的风险。(3)逐步取消关税。RCEP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程度明显高于此前的“10+1”自由贸易协定。货物贸易零关税将覆盖90%左右,关税将在20年内逐步取消,各签约国可按自己的节奏实施。
第二,RCEP通过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以及向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有效地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今天,中国是唯一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RCEP加强国际贸易将增加成员国对中国的出口,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对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溢出效应,为新冠肺炎疫情后的地区经济复苏注入新的动力。此外,该协议还将同步受中美脱钩影响的区域成员的供应链问题,从而有助于重建区域供应链,减少该区域对美国和欧盟市场的依赖。
第三,RCEP还将取代该地区的一些双边贸易协定,其单一规则将取代复杂的监管网络,并为贸易和海关程序提供一套“最佳实践”规则,从而有助于供应链的恢复和发展。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这一地区有27个自由贸易协定和44个双边投资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和标准化将便利贸易和投资,并促进区域价值链的发展。过去,在印尼生产的含有澳大利亚零件的产品可能会根据其他地方的原产地规则被征收关税,但新的RCEP框架将消除这种复杂性,并鼓励制造商和零售商在贸易区内寻找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这将进一步降低该区域的供应链成本,其可替代性将进一步提高。
第三,全面推进从投资到产权保护的区域和国际供应链安全
区域和国际供应链的畅通,要求供应链中的企业、供应商、销售商乃至最终消费者根据区域和全球消费者的需求快速响应,从而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畅通。因此,供应链的保障除了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外,还需要平衡外资、技术保护和安全之间的关系。RCEP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投资及其安全例外、知识产权和未公开信息保护、电子商务和网络安全等,从而全面促进地区和国际供应链的畅通。
在投资环节,由于有效的供应链网络会加快融资和使用效率,因此顺畅的供应链和保护投资环境是相辅相成的。《RCEP》第十章“投资”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进一步规定了投资待遇、资本转移自由、损失补偿、征收和履约禁止要求。特别是在业绩禁止要求中,规定“向其境内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产工艺或者其他专有知识”不是强制性的;不得强迫其“仅从缔约方领土向特定区域市场或世界市场供应投资生产的货物”为了平衡安全与投资促进之间的关系,安全例外条款第15条明确规定:“尽管有安全例外条款第17章第13条的规定,但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缔约方提供或允许获取任何其披露被确定为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或阻止缔约一方为下列目的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1)履行其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或安全的义务;或(2)保护自己的根本安全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RCEP明确将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与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联系起来,以“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障碍”,从而在促进技术发展和供应链安全之间取得平衡。例如,在本章第7条“国民待遇”中,《协定》规定,缔约方可在司法和旅行程序方面请求国民待遇的例外,但这种规定是“为确保遵守与本章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所必需的;它的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此外,着眼于本地区国家发展的实际,RCEP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本章第十三节“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给予特定缔约方五年或五年以下的过渡期,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减少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负面影响,从而确保其供应链的安全。
在电子商务方面,随着信息化和无纸化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大趋势,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供应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RCEP电子商务》第12章将“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广泛使用;致力于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一个信任和自信的环境;加强各方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具体内容包括成员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规范和承认无纸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确保相关贸易便利化。RCEP还通过在线消费者保护、监管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网络安全合作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平衡数据安全与商业合作之间的关系。
就全球经济发展而言,RCEP的签署正处于关键时刻。由于疫情的影响,全球的跨国公司都在重新思考投资策略。RCEP的一体化和区域化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并提高了该地区各国的经济地位。RCEP包括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将支持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竞争优势,包括在互联网平台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优势。这些优势的结合将进一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改变一直将西方国家视为最终贸易目的地的全球贸易结构和价值链,促进这一地区供应链的优化整合。
第四,RCEP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保证了供应链的安全
区域和全球供应链是分散在各个国家的从原材料供应商到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整合,这个过程中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从贸易角度将供应链风险降至最低,RCEP还建立了各种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RCEP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的框架主要有三层:
第一个层次是通过采用一致的实践或合作推广最佳实践来防止争端或冲突。就一致性而言,如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所规定的,目标是确保每个缔约方适用海关法律和法规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要求每个缔约方确保在其关境内一致实施和适用其海关法律和法规。在第十九章“争端解决”中,要求实施情况审议专家组的报告列出一方为履行其义务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内容一致。就最佳做法而言,RCEP促进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和网络安全合作方面的“最佳做法”交流和信息共享,以提高有效性、统一性和一致性。
第二层次是通过协商等沟通渠道初步解决纠纷。在所有涉及的领域,RCEP都建立了磋商渠道,以预防和解决相应的争端。例如,在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中,第20条专门规定了“磋商和联络点”制度,规定“一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与另一缔约方就本章的实施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海关事项进行磋商,同时提供与该事项有关的细节”,“如果此种磋商不能解决该事项,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可将该事项提交货物委员会。”在第七章“贸易救济”中,第六条专门规定了磋商机制:“任何缔约方均可就第十九章第三条(范围)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事项请求与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被告应适当考虑检察官提出的协商请求,并应为这种协商提供充分的机会。”
第三个层次是建立裁决程序,通过上诉解决争端。RCEP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是充分保证所有成员国的平等地位,以合法性和发展为目标导向,尊重各国不同的发展情况,强调诉讼前的沟通和谈判。《协定》第19章专门规定了争端解决制度,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地点的选择、协商、斡旋、调解或调停、专家组的设立、起诉程序、时间表、投诉、听证、程序的中止和终止、最后报告的执行、执行情况的审查、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显然,RCEP的争端解决条款仍然强调成员之间的协商和沟通,并对不发达地区和国家给予特殊待遇。除了上述协商是关于争端解决的第19章的一部分之外,在关于电子商务的一章中,关于争端解决的第17条明确规定:“如果各方对本章的解释和适用有任何分歧,有关各方应首先本着诚意进行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此外,“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章引起的任何事项诉诸第19章(争端解决)中的争端解决办法。”对最不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RCEP倡导“事实正义”的表现。在“争端解决”一章中,第18条专门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规定:“在确定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争端的原因时以及在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为此,缔约方在本程序下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保持适当克制。”第十七章,一般条款和例外,也规定了《怀唐伊条约》第十六条,该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内容都不得阻止新西兰采取它认为必要的措施,在本协定所涵盖的事项上给予毛利人更多的优惠待遇,包括履行它在《怀唐伊条约》下的义务。因此,“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不适用于对《怀唐伊条约》的解释,包括对该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的解释。”这些保护性条款无疑将促进最不发达地区和国家与本地区其他国家的合作,促进它们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它满足了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丰富和完整的需求。
结论:未来仍面临挑战
毫无疑问,RCEP带来的国际利益是多方面的,有助于发展因新冠肺炎疫情中断的供应链和中美脱钩,支持地区和世界经济复苏。然而,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地区和国际供应链越来越受到地缘政治的影响,它们所面临的风险将变得更加复杂。近年来,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断供”,将中国排除在ICT核心技术的供应链之外。印度最终退出了RCEP谈判,并与RCEP的另外两个国家(日、澳)启动了弹性供应链倡议(RSCI)。RSCI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灵活的供应链,它打算独立于中国。RSCI也在寻求更多东南亚国家的加入,旨在将大部分地区供应链从中国分离出去。如果这些国家也加入RSCI,这将影响RCEP目标的实现,并改变RCEP已经达成的平衡。因此,在研究RCEP成功的同时,也要看到RCEP面临的挑战,从外交、战略、法律制定等多方面积极应对,以促进和确保区域和国际供应链的长期畅通和安全。
(本文发表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第2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