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申请提交方式:
提交给慕尼黑、耶拿和柏林的德国专利商标局;
提交给德国专利信息中心;
通过DPMAdirekt在线提交实用新型申请。
3.共同申请:一件实用新型申请最多可以包括100件实用新型,但这些实用新型必须适用于至少一个相同的商品类别。
4.如果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者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要求外国优先权,需要在中国提交在先申请后6个月内在德国提交申请,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别和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5.实用新型的申请在该实用新型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提出的,可以要求首次展出的优先权。
6.在德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当事人,需要聘请德国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7.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实用新型。仅在细节上与申请日之前的实用新型有不显著区别的,仍属于现有设计,但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自行公开的,不影响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
8.双方也可以通过实用新型或国际实用新型申请获得德国注册的实用新型。
9.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公布实用新型的性能,最长不超过30个月,并且只需要提交二维样本(不是实用新型的性能)。在延期期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只有30个月,保护仅限于对实用新型的非授权复制。在此期间,双方可决定是否将保护期延长至自申请日起5年。在缴纳续展费和补足实用新型的性能后,已登记的实用新型将在。
10,在德国发表的实用新型可以自动获得欧盟三年未注册* * *相同实用新型的保护,保护仅限于未经授权的复制。
11.德国加入了大量与实用新型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实用新型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实用新型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