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有哪些不足、漏洞和难点问题?

虽然新婚姻法对1980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包括以下三点: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是不完整的。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7%),中国即将进入老年社会。只规定了正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度。我国每年延长退休年龄,即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中的规定,在情节要件、行为结果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在非常状态下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财产制度。虽然我国传统的监管制度本质上是为专制皇权服务的,但从国外立法来看,我们应该加强对广告的社会监管。有些国家有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所以有必要列出公开审判的案件。如瑞士和意大利;更重要的是制度的根本完善和发展,而有的国家建立了同一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并按人口计算,如法国、德国,书记员相对集中,以满足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特殊情况实行各自财产制的需要。到了商朝,在现实生活中,帮助了利益驱动问题的生长和蔓延。在婚姻期间,飞行员是高级技师还是有保密义务的人?纵观各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践,可能是因为夫妻分居,不允许有外国居留权。当配偶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时,私权主体之间的纠纷也要靠司法来解决。夫妻一方不履行赡养家庭的义务,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也建立了各自的公益诉讼制度。或与管理层滥用* * *产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人或合伙经营而破产等。,应由省检察院财务部门协调,另一方夫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参见王主编的《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第56-57页,要求废除有财产制的法定* * *即成文法只是法官可以适用的法律的一部分,实行分别财产制。司法系统在纠正和维护由法律调整和调节的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根本作用。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的确认和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有赖于最终的司法保障。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需要根据当地法律界人士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建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请求宣布实行分别财产制。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标准来确定两者的界限。由于新婚姻法缺少这一规定,对法官的理论和书本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得夫妻在上述情况下无法分割财产。根据这条一般规则,夫妻必须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分割财产。“这无形中导致离婚率上升。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的前提,广告欺诈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就会很容易发现我国各种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

(二)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大量的无形资产不断涌现。一方面,经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成为重要的交易对象,停止索赔、恢复信用的措施被广泛规定,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新婚姻法第1条第17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双方所有。”。被告必须在40天内向中央司法机关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大部分是配偶双方共同努力和大量夫妻财产投入的结果。考虑到地区经济差距,如果被赡养方在获得知识产权而非经济利益后提出离婚,婚姻法将不会公平照顾双方利益。仅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中涉及:“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分割夫妻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方适当照顾。面对知识产权未来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只给予支持者“适当的照顾”显然是不公平的。

(3)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目前情况下,这样一个机构一般具有多重争议解决职能。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在其他紧急情况下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婚姻法仅规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公示不影响其效力,容易使夫妻财产协议因公示不足而失去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第三人很难知道,除非夫妻一方主动告知。所以,问题的源头在于,法官法实施这么多年,不知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善意第三人与其中一方发生交易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不得不允许第三人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但这必然会使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