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天的学术观点。
在专业领域,刘春天教授有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在以下两个方面简要介绍:
一、论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认为民事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不是民事特别法与民事普通法的关系。民事权利客体自然属性的不同导致民事权利的不同。作为物权,之所以“物”成为物权客体,特定行为成为债权客体,部分知识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在于“物”、“行为”、“知识”的自然属性不同。物权以人类可支配的物为基础,“物”的主体部分的自然形态是形式加物质,有形与有形,是形式与物质的统一;债权基于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既有无形性,也有无形性。知识作为人工设计的一种形式,是象征性的,非物质的。这些前提决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性,构成不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它们除了具有特殊性外,还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共性决定了他们民事权利的性质:特殊性,即较低层次的特征,导致他们自立,形成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特定的公民权利都是特殊的。一般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人们只能从理论上、概念上抽象出公民权利的一般性,它隐含在特殊的、具体的公民权利中。因此,财产权、债权是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特殊(或“极其特殊”)民事权利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此,在民法研究中,任何一个专门领域都离不开民法的一般理论。至于财产权、债权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并不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声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和民事权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其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这使其具有民事权利最本质的特征。实践表明,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一切民法基本原则和一切民事规范。如果柚失去了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了民法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将面目全非,无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但与人格权关系不大。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财产法。知识产权放在什么样的法律里,是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甚至是单纯的单独专门立法来规范,用民事、行政、刑事、国际手段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这些问题属于不同的立法制度选择或处理方法和法律编纂技术,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另外,什么样的司法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这是司法与行政的分工,纯属人为,与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关系不大。
二、《知识产权法》的逻辑安排
对于一门以传授专业知识来表达自己为目的的学科,通常有两种逻辑选择:叙事方法和分析方法。在实践中,这两种选择在中国都有体现。其中,分析方法不典型,主要表现在学科体系的设计上。该办法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排在知识产权国内法和基本理论之前。第一,中国在民法领域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第二,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实质性规定来自几个重要公约。因此,没有国际保护理论,就很难解释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第一册)选择的是叙事方法。认为上述方法的逻辑安排是源与流的倒置。叙事方法是表达事物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首先要分清主次,分清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同任何现存的财产制度一样,起源于深刻的社会经济生活。知识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物”,与物权客体的“物”一样,是相对初级的,是经济社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首先恰当准确地描述“知识”的本质和存在方式,然后完成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从初级到次级、从利益产生到利益分配要求、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逻辑过程。叙事方法是一种可以用逻辑表达的方法,是全面系统地解释任何一种专门知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科学方法。也是系统掌握一门专业知识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