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行业管理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新材料产业政策体系,加强新材料产业政策与科技、金融、税收、投资、贸易、土地、资源、环保等政策的衔接和配合。制定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发布重点新材料产品指导目录,实施新材料产业重大工程。推动组建新材料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新材料产业统计监测体系,掌握行业运行动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引导和规范新材料产业有序发展。

(2)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通过中央财政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展重大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填补国内空白、市场潜力大、示范意义大的新材料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有关地方政府也要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投入。全面落实和用好现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开展新材料企业和产品认证,完善新材料产业R&D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应用示范支持政策。

(三)建立健全投融资保障机制。

加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步形成“政产学研金”支持和推广体系。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材料产业,研究设立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型、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加大对符合政策导向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合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企业、项目和产业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四)提高产业创新能力

加强新材料学科建设,加大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改革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完善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建立新材料产业人才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建立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围绕材料升级,建立一批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重点新材料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发展、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和创新能力建设等重大项目,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新材料产业全面发展。

(五)培育具有优势的核心企业

充分发挥重点新材料企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比较优势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的新材料企业。鼓励原材料工业企业大力发展深加工和新材料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推动传统材料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创新作用,支持新材料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对大企业、大项目的支撑能力,打造一批新材料“小巨人”企业。鼓励建立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产业链上下游核心企业为主体的产业联盟,形成以新材料为主体、上下游紧密结合的产业体系。

(6)完善新材料技术标准和规范。

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立足自主技术,完善新材料标准体系、技术规范、检测方法和认证机制。加快新材料产品标准制定,鼓励产学研联合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积极参与新材料国际标准制定,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转化。加强新材料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建立重要新材料专利联盟。加快建立新材料检测认证平台,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建立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七)大力推进军民融合。

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技术优势发展军用新材料产业,优化军民科技力量和产业资源配置,加快国防科技成果向经济建设转化,促进军民新材料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生产采购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加快军民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鼓励优势新材料企业积极参与军工新材料配套,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实现军民融合。建立军民人才交流和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国防与民用技术融合的市场化方式,促进军民物资技术的双向转移和辐射。

(八)加强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高度重视稀土、稀有金属、稀有贵金属、萤石、石墨、石英砂、优质高岭土等我国具有优势的战略资源保护,加强战略资源储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发利用境外资源,优化资源全球配置,为新材料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合理规划资源开发规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打击乱采滥挖,提高资源回收率。积极发展材料再生循环利用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加强稀缺资源的地质勘查,增加资源供给。

(九)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人才交流和国际培训,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内设立新材料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新材料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支持企业兼并境外新材料企业和技术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技术联盟,申请国外专利,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国际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