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

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

什么是“制假混淆”,违反“商业道德”?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该解释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的举措。《解释》的实施对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案件裁判规则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大幅扩张,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市场力量的竞争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型法律纠纷大量涌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的权责边界不断对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制定《解释》旨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竞争案件的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的是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解释》以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回应社会关切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假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妥善处理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裁判规则和标准的一项重要的有章可循的举措。通过公正审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鼓励创新创造,防范和化解无序竞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强调“商业道德”

《解释》第二十九条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假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重点是“商业道德”。

据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总则(第二条)已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裁判标准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其他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这样既明确了一般条款和具体行为条款与专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其他专门知识产权法的整体适用地位。”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的道德规范,而应当是在特定的商业领域中普遍遵循和公认的行为准则。同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利益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此外,考虑到网络商业行为与传统商业行为的交叉融合,可能无法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可的规则底线。《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有违反商业道德行为时,可以参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动员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

细化“假冒和混淆”的规定

《解释》中有很多条款与“假冒伪劣、混淆视听”的认定有关。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假冒和混淆案件数量占很大比例。

《解释》用11条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假冒与混淆”的规定。《解释》第四条明确了“有影响”标志的含义和考虑因素。《解释》第七条明确,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入范围的商标,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时,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保护的市场主体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选一”、“虚假网刷”、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和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坚决惩治利用算法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处理数据确认、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该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没有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进行适当细化,为司法判决提供必要的规则和指导,同时为市场自律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