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优先权原则与在先申请原则的区别。主体知识产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简单来说,A在2009年6月5438+10月1日对A提出申请,B在2009年6月5438+10月1日又对B提出申请,B享有A申请的优先权,所以B从2009年6月5438+10月1日申请到6月5438日。但如果A不享有A申请的优先权,因为B在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5438+10月1日申请B,早于A申请B,A申请B不能被授权,这就是申请在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