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仅用于概念性背书)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各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但不包括科学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3)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法律程序。比如商标权的取得需要注册。
(2)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著作权财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的,所以属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工业产权是指人们根据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使用的发明、显著标志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来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停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中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标志权。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志的权利的统称。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大多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即所谓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中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
第二,版权
(1)著作权的概念也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著作权财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的,所以属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
(二)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又称著作权的产生,一般是指著作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形式,具体来说,是什么原因、以什么形式产生著作权。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取得制度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自动采集系统,一种是登记采集系统。所谓登记取得,即著作权的取得是基于著作权人向有关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所谓自动取得,即著作权的取得是基于作者创作并完成作品,不需要办理上述相关登记手续。
1.获得版权的实质性条件
(1)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分类著作权法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法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拍摄于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声或者无声的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用于展示、实验或者观察的立体作品。
2.取得著作权的程序条件《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
3.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物品
(1)该情形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客体(《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日历、数字表、通用表、公式。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国家依法对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进行监督管理。
(2)从合法性和公益性角度回答原因。
(3)版权的主体
1.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包括:
(1)作者;
(二)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作者不一定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比如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是公司的。
2.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合作作品,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委托创作的作品,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是指选编若干个别作品或其他资料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刊、百科全书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编辑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编辑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编辑作品如百科全书、字典、教材、大型相册等。,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创作,提供资金或材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整体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2.编辑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编辑创作时,如果涉及著作权作品,编辑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3.可以单独使用的编辑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被编辑作品的版权整体上属于编辑,但能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作品版权属于作品作者。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按照一般原则,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影视作品的作者有很多,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摄影师等。除了音乐、剧本或艺术作品,大部分作者的创作都不可避免地融入了同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这些作者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的分享和转让制度,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转让给制作人。当有作品可以单独使用时,实行双层版权的分配方式。匿名作品的版权归属
匿名作品,或作者不详的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的作品,包括姓名不详或未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中国的著作权法像保护其他作品一样保护匿名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不明的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作品的合法持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艺术等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艺术作品原件的展示权由原所有人享有。”然而,版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展览权。艺术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展览权应该归谁所有?对此,从实际出发,并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出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公开展出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获得原件的人享有展出权,虽然不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
(4)版权的内容
1.作品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其个人风格的作品而获得名誉、威望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作者终身享有的,不得转让、剥夺或限制。作者去世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法律机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发表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意味着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2.作品财产权是指作者、传播者以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1)使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复制权,即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作品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授权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偿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并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公开演出称为现场演出或直接演出;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表演,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美术、摄影、电影和作品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2.汇编权,指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13.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使用权。(二)使用许可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法定许可的除外。(三)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四)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因使用或者转让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
(5)版权的行使和限制
1.行使著作权的方式:著作权人直接使用、转让后使用、许可后使用等。
2.版权限制
(1)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到期,著作权就丧失了,作品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它根据版权的主体和作品的性质而变化:
(一)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其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作者死亡后,保护期从作者死亡次年的65438+1开始,到第50年的65438+31截止。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是,如果作品在自己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著作权法就不再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保护。
(四)合作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五十年,但五十年的计算起点为最后合作作者死亡时。
(5)作者不明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根据合同规定,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期限不超过65,438+00年,合同到期可续签。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出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
(2)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2合理使用方式:1。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2.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6.翻译或者复制少数已经发表的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出版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12.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3)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和财产权利。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的教材(作者提前声明不允许使用);②作品经报刊社发表后,其他报刊可转载摘录(作者提前声明不允许使用);3.已在报纸上发表或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可在网站上转载摘编(作者提前声明不允许使用);(四)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
(4)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著作权机关根据用户的申请,授权、批准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用户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六)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该是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的种类和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7)版权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或者类似拍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播放、录制现场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及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销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2.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自己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发表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发表其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销售伪造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是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注:以上内容多指网络资源,版权基本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为准。有缺点,也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