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什么?电子证据本质上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1];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及其衍生物[2],应包括具有证据价值或侦查功能的电子信息及其衍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图像等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衍生品是电子信息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张上的用户名、密码、印刷材料等。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电子数据。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网络和其他存储介质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文件、临时文件、硬盘上未分配的空间(这里可以找到一些新删除的文件)、系统缓冲区等。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生成的记录和日志等。其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一般以移动存储、存储卡、各种可移动扩展存储卡为代表。电子证据的类型(一)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国外很多学者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类: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电子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和其他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完全基于电脑等设备的内部命令,不存在人的主观意志。电子存储的证据是由计算机存储输入信息形成的证据,例如计算机存储输入的文本文档。电子混合证据是计算机输入输入人的信息后,再根据计算机内部指令进行操作而得到的证据。(二)程序性电子证据和信息性电子证据程序性电子证据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其他计算机程序,一般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还有一类计算机程序,如病毒、恶意软件、间谍软件,是犯罪的主要工具。信息电子证据包含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个人数据、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三)电子证据的静态存储和电子证据的动态存储电子证据的静态存储是指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中,存储在选定的存储介质中,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电子证据的动态存储一般是指由网络服务提供商路由的数据信息,电子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而没有到达最终目的地。区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和动态存储电子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侦查机关在收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时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动态存储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实时的,必须通过网络的实时监控来截获计算机数据通信。因为这种方式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必须严格限制。电子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电子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而是作为辅助证据。只要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就应该采纳,而且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