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在中国专利制度中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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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
专利制度是按照专利法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方式,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前提是科技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早。当时欧洲国家还处于封建社会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经出现。为了发展经济,一些国家的君主给予商人或手工业者在一定时期内免税经营或生产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专有权只是封建帝王授予发明者的特权,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保护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然具有现代专利法的一些特征和因素,但相当简单粗暴,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率很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专利制度是自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法的开端。其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在制定专利法时模仿和借鉴。进入18世纪后,欧美国家相继颁布了专利法。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专利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施以及国际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向国际一体化,逐步简化和统一其实质内容和申请批准程度。因此,国际上签署了一系列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多边国际或地区条约,如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1991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定》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在内的问题。各种保护对象和专利分类方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的国际一体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严格来说,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始于辛亥革命之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实施。
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需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建立专利制度。3月1979,中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专利法。经过5年的调研和修改,3月198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4月1985日实施。
同时,中国于6月3日1980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3月9日1985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此,中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的接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9月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本决定自6月1,993,1日起施行。这是专利法的首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本决定于2001年7月生效。通过这次修改,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标准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同时,中国从1994 65438+10月1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使中国的专利工作与美、日、欧等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平起平坐。这些都标志着中国专利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专利制度的建立已有300年的历史。它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叶,专利制度的雏形首先诞生在英国和意大利,那里的商品经济关系得到初步发展。这是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某些商人或工匠独家经营某种技术的垄断权。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 * *和共和国授予内勒奇发明的“强力行车用驳船”三年垄断权。1474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为了吸引和鼓励发明,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学家伽利略的“抽水灌溉机”20年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现代专利的雏形。如果把威尼斯专利法作为赚取直接使用权的起源,它在欧洲已经有00年的历史了。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现代专利制度从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时期。近代,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鼻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已经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因此,在他们的工业革命前夕,欧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美国和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随后,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和日本,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国的专利法,使专利法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在《专利法》中将发明人的创造性成果确认为发明人的财产权,并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妥善解决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年底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的专利法都是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因为专利法具有地域性,只在自己的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将不受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和成果,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突破了地域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国内外的发明创造同样受法律保护。1883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的国际公约。)在历史上。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国国民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权提供了便利。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的领土上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一段时间内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被认为是在其本国提出第一份申请之日提出的。这样,权利就不会因为申请人在自己国家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被发表和利用,或者因为别人提出申请而丧失。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随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成立,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申请,由单一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被批准取决于国家专利法。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区域性的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订,1977年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1962非洲法语国家签署的利伯维尔协定;1976等英语非洲国家签署的卢萨卡协议。
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 12 16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与民间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为谈判议题,并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新标准的形成。
外川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