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广州户籍居民?

广州人口准入的基本情况

一、新生婴儿登记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新生婴儿,允许登记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是计划内新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

2 .属计划外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已接受计划外生育治疗。

二、被收养人登记准入人员人口准入的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被收养人,允许登记迁入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

三、恢复人口准入户口的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允许恢复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常住户口在本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回到这个城市。

2到外地大专院校、技校学习,技校毕业,辍学,回到本市。

3。解除劳动教养后返回本市的,解除劳动教养或少管。

4.出国,出境后回到这个城市。

5.归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有户籍证明或丢失户籍证明不回迁入地城市的。

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我在国内外其他地方工作、学习、生活后,回到本市。

四、人才引进人员人口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才,允许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依法注册创业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纳入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含调动、转岗,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内外学术、科技领军人物。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5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5)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具有博士学位或曾在国外留学并获得博士学位的45周岁以下人员。

(6)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不含助理级职业资格,下同)或已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人员。

(七)经批准调任或者调入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才,属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婚或已婚配偶的,允许迁入农业户口;已婚夫妇都是非本市常住居民的人才。夫妻双方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允许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正式登记(聘用)或招聘,依法办理登记(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人才。

(2)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的人员。

(3)35周岁以下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学历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4)35周岁以下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学历及高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4 .符合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要求的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等类别。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人员人口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无农业户口。

(二)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允许登记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随军家属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的,允许其无农业户口迁入本市。

(四)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入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允许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允许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登记迁入本市,无农业户口的。

六、人口准入家庭团聚的基本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投靠配偶,允许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三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5438+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者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后,婚姻年限达到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至少2年)。

(4)配偶具有市残联出具的广州市残疾证、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市总工会出具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明。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后,婚姻年限达到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至少2年)。

(5)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

(6)男方年满60周岁或者女方年满55周岁,另一方年满30周岁的。结婚年限达到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七)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六)项条件的其他配偶,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后,结婚年限可达到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年限(至少不少于5年)。

(二)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以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计划外出生,父母已达到晚婚年龄的未成年子女,结婚年限达到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年限(至少不少于5年)的,允许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允许迁入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1.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夫妻一方原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丧偶,来本市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非丧偶人员,身边无子女,子女均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达到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至少2年)。

(四)已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两地分居和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问题的人员,其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问题的条件符合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允许其迁入本市,不保留农业户口。

七、纳税人人口准入的基本条件。

同时,允许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非户籍居民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达到3年。

(3)本市个人三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5438+万元。

八、从农业转移到农业的人口准入的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并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允许迁入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允许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相关人员登记迁入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以外的城市: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者普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其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等符合本市颁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规定,可给予可申请办理户口的相关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已正式录(聘)用或企业已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艰苦、危险、保密工作的特殊岗位的职工。

3.被评为“广州市十大外籍青年员工”的人员。

4.符合本市探亲访友政策和落实政策回本市的人员。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十、不能在市内流动的非农业集体户籍人员人口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学生,允许迁入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在全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属于广东省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学生。

3.在本市有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录取手续由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

(二)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驻穗办事处人员,准予迁入非农业集体户口驻穗办事处: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广州办事处的正式职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十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就地“农转非”,按本市当地“农转非”政策执行。

具有我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仍按原蓝印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符合原汇款购房条件并有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准入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决夫妻分居的婚姻期限延长5年。

13.本文件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 * *拥有不动产权利并已领取或尚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租住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产权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具有农业户口、全国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广州市非农业集体户口且不能在本市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参加过房改的人员,以及汇款购房的人员, 不包括非本市户籍学生的非农业集体户口在校生,毕业后未将户口从非农业集体户口迁出的在校生,以及在本市落户的在校生。

本文件所称在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工商、税务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者合伙人。

本文件规定的“学历及以上(学位或岗位)”包括本学历(学位或岗位),“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年龄以下……”包括本年龄。

十四、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的年限。如果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本文件实施前的年限将被承认。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