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职能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产业规划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工业、商贸、知识产权和信息化等领域的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负责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四)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科技、工业、商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等领域经济运行形势,对相关领域重点企业进行备案和监测,进行运行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协调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科技统计和外贸统计,分析和发布有关经济信息。
(五)负责对工业、商贸流通业、科技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六)负责科技、工业、商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等领域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负责推进产学研工作,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配合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专利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提出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的措施建议,并落实相关政策,指导企业质量管理,推进品牌驱动战略。
(十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清洁生产,组织协调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业转移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引导各类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设备的动员;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
(十五)负责制定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负责监测和分析商品市场运行情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调节和流通管理;负责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种流通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六)负责指导和协调科技、工业、商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化等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内经济合作,指导和帮助本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和科技交流;依法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审核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境外劳务人员和境外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承担境外就业管理责任。
(十七)负责外商投资管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负责审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和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的合同章程,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八)负责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推进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负责按规定处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协调发展。
(十九)负责推进科技、工业、商业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内外贸和信息技术融合,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导生产,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步伐。
(二十)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在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促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推广信息化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按规定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道、基站(站点)、公共通信网和信息网的互联互通。
(二十一)负责信息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十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并组织实施无线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配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探测和干扰调查,协调处理电磁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十三)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十四)协调电力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和成品油供应。
(二十五)承担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协调实施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全市各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十七)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对新经济组织的领导;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针对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新经济组织党的工作的有效途径,提出所辖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建设规则,指导和督促做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十八)审批所辖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成立和换届选举,搞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所辖新经济组织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指导所辖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进行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新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的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抓好廉政建设。
(二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