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1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规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规则二。学院全称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坛路65号。本科学制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高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规则三。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作为一所财经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学院立足省内,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重点。2021本科招生专业22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企业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管理、保险与投资。
第五条?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整个招生过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是主管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省、专业编报、审核学院招生计划;
3.编制并发送招生简章,制定学院的录取原则;
4.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6 .负责招生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和年度招生情况的分析和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规划和录取
第九条?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条?专科招生计划按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即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的,调剂到计划不足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学院认可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后的分数对考生进行排名。对于分数和志愿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要求,对考生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和检索。
第十三条高校各专业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其他的
第十四条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重大调整;本科生转专业的时间限制是第三学期开始。专业净调剂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数的65,438+00%,每个专业的调剂人数不超过该院当年可调剂学生总数的65,438+00%。具体要求参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与美国联合办学,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不应申请。由于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等专业的培养要求,非英语语言考生要慎重申请。
第十六条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普通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进取,特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校长3000元/年,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65438元+0000元/年,三等奖600元/年)。同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置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300元/年)和校贫补助(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第十八条?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学院网站:
联系电话:0451-86143166。
邮箱:hjrzsb@126.com
第五章?补充条款
第十九条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检,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政策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