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撤诉吗?
2.被害人、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二)缺乏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2.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宣判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六个月内判决。
扩展数据
1.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知处理情况;
(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自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前两类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也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被害人办理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的撤回,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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