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存证有意义吗?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在内的客观数据。

而普通电子数据的证据是海量的、脆弱的、易变的、难以保存原始数据的。普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通常不被司法机关认可,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电子存证是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固定而言的:传统的证据固定主要依靠公证处,但公证处在时间响应、应用场景、成本等诸多方面都难以满足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所以这个问题也促进了电子存证的发展。

电子数据存储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将电子数据证据信息存储在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以便需要时调用。同时还采用特定的技术,通过数据记录这一过程,以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的状态,也证明电子数据存储后未被篡改。

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认证、电子票据、电子档案等领域。

电子数据存储的意义在于证明存储数据在特定时间的状态,保证数据在存储后没有丢失和被篡改,保证其真正的完整性。

而电子存证只能证明数据存储后的状态,只能证明静态结果,不能证明结果产生前的动态过程。

由于电子存证只能证明静态结果,不能保证数据产生、交换和传输的动态过程的真实性,因此应继续探索其他解决方案,电子公证技术是最可靠的解决方案。

电子公证是电子环境下保证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可靠证明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与公证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

从技术角度来看,电子公证是基于可靠信息和安全技术的综合应用,在数据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等各个环节确认和保证特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防篡改性的技术实现方式。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公证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的技术手段,对发生在电子环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判断和确认,并允许公证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在必要时提供这种真实性的公证证明,将技术真实输出为法律真实的一种公证法律服务模式。

借助电子公证,我们可以在各种电子环境下对具体法律行为实现“不可篡改、不可伪造”、“只可真实”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数字世界中数字行为真实性的证明问题,是公证法律服务与电子信息技术的又一次创新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