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概述
1.犯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具体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因为犯罪动机影响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是把握的重点。重点分析了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某些故意犯罪中的特定目的。
2.犯罪意图
意图的类型: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知和意志两个因素来区分。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区别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知因素方面,也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以包括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行为人只是意识到了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打算杀死张。他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便放火烧了值班室,结果将代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以下哪个判断不符合黄对李之死的心理态度?(第二卷,问题50,2002年)(BCD)
A.间接意图
B.过度自信的错误
C.疏忽
D.意外。
分析:
因为黄的本意是杀张,所以应该积极追究张之死,而不是李之死。但由于黄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某人死亡的可能,张对李之死的态度是间接的、故意的。这个题目还有一个醒目错误的问题。本案中,黄系故意杀人未遂,李系故意(间接故意)。如果张对李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应如何认定过失?犯罪既遂的成立不会受到打击错误的死亡结果的影响。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而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式。
3.具体故意:故意犯罪,明知。注意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
故意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明确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目的上有特殊规定。)
了解:对某一特定对象有充分的了解。比如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窝藏、出售、收受等。构成窝藏、包庇罪);有的是了解自己的情况,比如传播性病罪。
4.间接故意的几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追求违法犯罪目的,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行为人追求非违法犯罪的目的,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打猎时开枪打人的案件,通常不是间接故意。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捕猎时,行为人不仅看到了猎物,还看到了旁边有人。猎人的正常心态就是不会打人。因为人离动物比较远,所以他的枪法比较准。这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错误。
第二种情况,只是盯着猎物根本没发现人,结果撞了人,是无知的问题,没有间接故意,属于过失过错或事故。
案例:司机(A)将车停在路边卸货,对面驶来一辆车,试图倒车以便顺利通过。他们就语言问题进行了争论。A不想倒车,对方B想强行通过,A阻止B通过。但B还是强行通过,将A挤在两车之间,导致A重伤死亡。b的行为追求非犯罪目的,却放任对方死亡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不计后果地杀人、伤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心态是放任的,是间接故意。
5.刑事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和过失的过失(不知情)。
过于自信过失与过失过失的主要区别:在认知因素方面,过于自信过失(认知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过失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和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后果。
比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上夜班的时候,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哭了。为了止住哭声,A把仰卧的宝宝变成俯卧位,用被子盖住宝宝的头。半小时后,A再次检查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婴儿俯卧,以致口鼻受压迫,窒息死亡。A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怎样的主观罪过?(1999第二卷第22题)(c)
A.间接意图
B.直接意图
C.疏忽
D.过度自信的错误。
分析:
这个问题可以排除故意,那么是疏忽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错。护士认为及时检查就不会有婴儿死亡,但由于对自己的记忆过于自信,没有及时检查,导致婴儿死亡,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护士只是想让宝宝不哭,却没有意识到让宝宝趴着会导致他的死亡,这是疏忽。在一些事故中,包括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大部分都是过失。
以上只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理论分类,实际上对定罪的罪名没有影响。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义在于:从量刑上考虑,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较深;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区分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目的是:更容易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分过失的过失与意外。
6.无辜事件:事故和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错,属于事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的,称为不可抗力,两者合称为“无过错事件”。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并不排斥有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或排斥态度。另一个区别是,在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错是“预见”,说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有不同程度的认识。间接意图对结果的可能性的理解程度略高。
在具体判断中,如果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避免了结果的发生,通常应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错。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要排除和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会有积极措施阻止结果发生。
比如为了防盗而私自架设电网,通常是过失,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则是间接故意。
案例:A、B两个人生活在山区,当地野猪对农作物危害严重。听说邻村用“电猫”很有效,就去观摩取经,买了一只“电猫”。甲乙双方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距离地面40厘米处,安装了“电猫”,拉了裸露的电线。裸线经过的路口设立警示牌,通电时间为:晚上7点通电,早上6点断电。村民C非法砍树,凌晨5: 30触电死亡。
分析:
可以排除行为人的直接故意、过失和意外。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阻止结果的发生,则属于间接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庄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来防止触电的结果,所以这应该是一个过于自信的错误。在定罪量刑上,由于甲乙双方在不特定多数人经过的地方架设电线,即使造成人身伤亡,也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时,需要从客观环境和个人能力两个方面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自信”的基础。那些不顾后果,毫无自信的冒险的人,通常应该是间接故意的。
王为了表现自己的英雄行为,在去救火之前,在一家造纸厂点燃了一堆造纸原料。然而,火势的蔓延无法控制。王虽奋力扑火,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的行为是:(一)
A.纵火;
B.火灾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析:
肇事者点燃了造纸厂的干草堆。行为人实施了高度危险的行为,点燃后无法控制。行为人没有自信的基础,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情况下,行为人在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将另一人打伤。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避让措施,仍可能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采取回避措施,通常是间接故意。
比如一条路两边有很多摊贩,某男开车到这里撞伤人后逃跑了。这时前面有两个年轻人要拦车,某男看到有人过来在一边拦车,就往另一个方向闪避,结果把另一边过来拦截的年轻人打伤了。在这种情况下,A还是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避免,或者说是过于自信的过错。
几种常见案例的分析;
1.因交通违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间接故意,如果有积极的措施避免,也不排除过度自信的错误。
2.为防盗而私自架设电网的案例。
这类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有明确通知架设电网并采取积极措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错;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就是间接故意。
3.偷井盖的案件
因为有些井盖位于公共场所或高速公路上,如果井盖被盗,可能造成车辆或人员受伤,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如果行为人盗窃大量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则一个行为犯了两个罪——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结合,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一般来说,偷井盖的人不会采取避让措施,应该构成间接故意。即使没有实际后果,也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4.射击或练习射击不小心击中他人的案例。
比如两个游客在旅游区旅游时练习射击,用自己的枪打中了树上的松果。结果100多米外的一名游客被撞,该游客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犯一个过度自信的错误。另外,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旅游区内实施的,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所以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
再比如:一个大学生向表弟借了一把枪,带到宿舍玩树枝。后来,他看见几个学生在大楼下走过。结果,他朝两个学生中间开了一枪。按照演员自己的心态,他是想打中间的土来吓唬学生,开学生的玩笑。不料撞上了身后的一名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对自己的枪法过于自信,高估了当时的有利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故属于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因争吵或开玩笑而造成伤亡的案例。
这类案件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吵架的情况下,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因玩笑造成伤亡的情况下,往往更容易过于自信。
6.鲁莽犯罪案件
7.司法考试示例
24岁的小伙子张很喜欢邻居家4岁的小男孩小涛。一天,张带着小陶去一座桥上玩。张拉着小陶的手,挂在桥栏杆上。小陶一边挣扎,一边喊着“害怕”。张的手滑了一下,小陶掉进了河里。张急忙去救他。小陶淹死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张对小涛之死的主观要件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态度?(三)
A.间接意图;
B.疏忽;
C.过度自信的错误
D.意外。
这位演员从事一项非常危险的活动,但他是在开玩笑。被害人落水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躲避措施。虽然没有避免被害人的死亡,但还是有过错。
第三,过失与事故的区别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这两种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无知)。
两者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如果行为人本应预见、本可以预见而没有预见,则是过失;如果是演员根本无法预见的意外。过失行为人通常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这就涉及到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
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一般规章制度,通常应该是过失。重大事故、医疗事故案件、失职渎职案件通常属于这种情况。
违反一般社会规范和一般社会注意义务通常可以解释为过失。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应当采用普通人的标准或者折中的标准。
具体实例分析:
1.药房的医生认为标签丢失的药是芒硝,于是贴上“芒硝”的标签,在中药房使用。有人给患者服用“芒硝”,后来发生中毒,造成两人死亡,经检查均为砒霜中毒死亡。本案中行为人的心态属于过失。
2.打猎时把人误认为动物
案例:80年代,民兵连长带着一个民兵训练回来。民兵连长那天下午去了一个亲戚家。这个亲戚是个老猎人。老猎人让他们当晚留在他家,并让他们当晚一起去猎野猪,因为野猪已经严重损坏了庄稼。在吃饭的过程中,老猎人安排他们一起去指定的地方,不能随意走动,收工时要听口令,听指挥。让大家小心不要误伤自己人。安排好后,去指定地点。被告人民子弟兵的连长在一个庄稼地很高的位置,下面是一片开阔的庄稼地,不远处是一个老猎人的位置。在夜间观察的过程中,民兵连长看到一个黑影在庄稼地里活动,他也能听到声音。他以为是野猪来了,瞄准射击,打中了黑影,走过去打死了他的亲戚,老猎人。
分析:
事情发生在晚上,这个地方不会再有其他人出现,老猎人规定不能随意走动。是老猎人自己违规了。从具体事实来看,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对象有错误认识的情况)。
案例:晚上在山路上开车时,一名男子看到前面有一个黑影。他认为这是一种动物,并试图杀死它带走。结果他加大马力撞了上去,撞死了一个老人。
分析:
司机在路上看到一个黑影,应该能想到可能是个人。此时司机应尽到注意义务,故属于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枪击案件
4.司机正常行驶时碾死人的案例。
被告是一辆公交车的司机,进城后在车站停车。这时,一个进城的农民(受害者)因为慌张下车,包掉在车下,包里的物品散落在车下。然后他钻到车下寻找散落的物品。乘客下车后,司机从反光镜两边看没人,就按喇叭示意要开车。当农夫钻进车底时,他没有告诉司机或其他人。汽车启动后,他轧死了那个农民。这种情况是意外。
5.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事例
善敏家(善捕蛇)抓了一条毒蛇,放在家里的木桶里。乙方到了甲方家,甲方要求乙方在桶里洗手。乙方被桶里的蛇咬了,中毒了。获救后,他的手臂被截肢(重伤)。a的行为:(AB)
A.有毛病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没有过错
D.这是一个无辜的事件。
分析:
作为一个捕蛇的山民,他应该知道蛇的毒性。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到普通人的义务,造成被害人重伤。应该是疏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