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横向经济联合和开放开发合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加快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平等竞争、共同繁荣”的原则, 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发展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外省)的合作第二条云南省的资源和产业(国家专营的除外)面向全国开放。 鼓励外省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省属单位和个人)来云南开发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电资源、旅游资源等。,利用我省沿边开放的地缘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展以下合作:

1.建立国内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国外合资企业(包括国内多个省份,下同);跨地区、跨行业设立住所在省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

2 .对我省现有企业实行合资、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和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联合体(集团)。

3.对我省现有生产企业的部分工艺和车间实行合资、参股、控股,开展“一厂两制”合作。

4 .我省单位和个人转让科技成果、传播产品(商标)、开展加工、补偿贸易和技术合作、人才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培训。

5.与我省及各地州市县开展双边(对口)和多边区域合作,成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互设办事机构,设立“经济窗口”。

6.从事经济、科技学术交流,开展联谊活动,与我省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组成合作网络组织。第三条云南市场面向全国开放。

1.鼓励外省单位和个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参与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技术市场建设。市场上的各类商品,除国家禁止、限制、专营和保密的商品外,一律放开。资金、技术、服务和信息的流向应由经营者自行决定。

2.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进出本省的物资、商品不再办理“准运”、“放行”等审查手续。

3.我省已报国家审批的地方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经国家批准后,将与属于地方管理的各类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向全国开放,欢迎其他省份参与联营,由我省金融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四条鼓励外省单位和个人来云南利用边境地区优势,与周边国家开展以下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1.合资或独资建设边贸口岸设施。

2.合资或独资建立出口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建立使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增值的国内企业。

3.合资或独资设立边贸商品和公司。

4.联合实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5.四川、云南、贵州、广西、西藏、重庆、成都在昆明设立的“五省区七方联合开放办公室”,在扩大国内服务范围的同时,重点保障服务西南省市,面向全国,积极承担各地委托的与东南亚、南亚发展经贸、科技业务的联络工作。第五条鼓励外省单位和个人来云南共同规划开发现有和规划中的农业开发区、工业走廊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在我们省。第六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产业规划,按照补偿对等的原则,积极接受沿海产业向云南转移,创造条件使其顺利“落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发展。同时,云南还支持和帮助省内企业走出省外,在沿海等地区“安家落户”,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建设。第七条省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下列投入作为联合合作的投资:

1.现金和股权。

2 .技术、科研成果、生产(管理)经验。

3 .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办公)设备设施。

4 .生产(经营)和科研物资及商品。

5.土地使用权、独家经营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6.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投入。第八条本省各级政府应当保护外省单位和个人在云南依法设立的独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合法权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合资企业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

1.合资(项目)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作的方式、内容和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我省参加联合的企业,经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隶属关系、财务关系和支付渠道。

3.外省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不得进行任何非法摊派。企业有权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

4.企业的基本建设、经营方式、劳动工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利益分配和财务制度,都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5.合营企业的用工应由各方协商决定。实行聘用制的联合企业,我省的人员,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具体岗位的职工,都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使用的。不适用和超编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调入或安置到劳动力市场重新介绍就业。

6.外省投资企业与我省单位和个人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时,当地政府部门应公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定程序解决。

7.省内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与省内企业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