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主观性: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公司成立的标志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实践中,大多数发起人只关注公司设立的结果,而忽视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导致公司设立(或不设立)后纠纷大量产生。因此,为了减少上述纠纷的发生,我们就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给出以下提示,以供参考:1。商业组织形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由于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投资者应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宗旨和不同的法律要求选择不同的形式,但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除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外,不需要用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除有限合伙人外,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单位,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投资人首先要根据不同的职责选择组织形式。2.设立条件、程序和费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宽松,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成本较低。非现金出资可以不经评估机构评估定价;但设立公司的门槛较高,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条件严格,程序复杂,设立费用高。3.企业税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企业主和合伙人从企业的收益分配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不同的期限。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受投资人生死的影响,而公司不受其影响,可以永远存在。5.投资者拥有不同的控制权。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投资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支配。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必须严格分离,严格控制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财产。二。公司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现金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能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就符合我国法律对出资形式的要求。然而,我国法律仍然限制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资者不得以固定价格出资,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等。如果投资形式选择不当,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公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和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全面了解中国法律关于设立公司的规定,或借助专业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审核。三。公司投资资产比例结构所设定的法律风险投资比例结构是指各类投资占发起人投资总额的比例。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发起人在确定出资比例结构的构成时,应当注意保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流动性。对于出资比例结构,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当出资资产中涉及知识产权等出资形式时,出资比例结构的确定,一方面要控制各种资产形式的具体比例,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有形资产;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和变现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很可能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危及公司交易的安全。因此,在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出资人应仔细核对出资比例结构的确定,以免由此引发诸多法律问题,耽误公司设立。四、公司出资履行的法律风险忽视出资履行瑕疵的影响,容易引发诸多法律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1.虚假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的财产权,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数额出资,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投资者虚假出资很可能阻碍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实现;投资者也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即对其他投资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担偿还出资和向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虚假出资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还可并处虚假出资额10%的罚金或抽逃出资。2.抽逃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出资人秘密抽逃已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出资份额。抽逃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违约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可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3.不当履行出资的法律风险是指出资人在履行出资过程中,出资的时间、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设立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1)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或未办理实物等财产权转移手续导致的法律风险。出资人履行出资时,应当按照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时交付货币或者办理非货币财产权转移手续。一方面,投资方可能会延迟公司的成立,错过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投资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等一系列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非货币投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非货币财产权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具有处分这些非货币财产权利的法定权利。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存在权利瑕疵,可能妨碍财产权转移手续,延误出资履行,影响公司设立。同时,非法使用他人财产权也可能因为在先侵权而使公司卷入一系列赔偿纠纷。如果投资者本人恶意向其他投资者隐瞒资产权利归属,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五、公司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以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所出资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非货币产权资产评估选择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由该机构对被评估资产出具资产评估结论。这一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选择中介机构的过程中,很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比如选择了没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得不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延误了公司的设立或最终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比较,如该机构是否具有业务资质;实践能力、经验和素质;服务费标准,等等。2.虚假评估的法律风险投资资产的虚假评估是指股东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格。非货币产权的评估价值与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有关,也与股权比例或控制力度有关。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一定要根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数据,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的评估机构。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资产评估不真实,导致法律风险,影响公司设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资产评估不实,出资人不仅应当补足出资,还应当根据设立协议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不及物动词公司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股权设置由投资方按照其出资比例确定。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初,会有一个各方协商出资份额的过程。然而,在股权设定的过程中,通常会存在许多法律风险。1.股权设置过度集中引发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许多公司都有一个主要投资者。为了避免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更高的限制,通常会找其他小股东一起成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股权过度集中是必然的。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在公司创业初期,可以通过适当的风险,帮助公司快速决策,取得商业成功;一旦公司进入规模化、多元化经营,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会增加,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增加。此外,一股独大导致企业的任何经营决策都必须由大股东做出,其他小股东逐渐失去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一旦大股东出现意外死亡或刑事拘留等情况,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等到一切都明朗的时候,企业已经被推到了破产的边缘。股权过度集中不仅不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大股东自身。一方面,由于绝对控股,公司行为容易与大股东的个人行为混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会承担更多公司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当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会造成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对企业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2.均衡股权结构引发的法律风险所谓均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主要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当接近,不存在其他少数股东或其他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极低的情况。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不是绝对强势,那么经常能打起来的各方会为以后公司的控制权设定一个平衡的股权比例。如果有两个以上可以对抗的投资者,形成的股权结构会更科学。但如果只有两个投资者可以对抗,就会形成均衡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的失衡。股东持股比例并不意味着每个股东都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分散的决策权始终掌握在一个股东手中。决策权分散,必然带来一些私人利益。股东能从公司获得的收益是根据其持有的股份确定的。股份越高,对收益的索取权越大,应该拥有相应的控制权。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股份比例小的股东时,他们索取收益的权利就很少,必然会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来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控制权滥用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有着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容易形成股东僵局。3.股权过于分散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些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平均持有的股权数额较低,形成了“人人有份,股权相对平均”的畸形格局。在众多普通小股东构成的股权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权的股东,小股东对公司利益的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由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公司管理层缺乏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的危机更加严重。另一种情况是,大量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互相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互相争吵。公司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精力在股东之间的博弈活动上。4.隐名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当事人(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出资人为他人(隐名出资人)。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是普遍的,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责任的承担。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够妥善处理隐名出资问题,将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