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并会同市科委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四条园区将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2)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4)新材料技术及其产业;

(五)节能技术及其产业;

(六)环保技术及其产业;

(七)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八)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纯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5,438+0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资金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之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财务、知识产权等));

(九)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会同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市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七条园区内按国家规定减免一切行政费用、实行经济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科委备案后,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八条园区老企业经改造,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也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原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第九条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第十条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年度考核,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表,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的年度业务报告;

(二)企业年终财务报表;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新批准证书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年度内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数量和总额的清单,同时提交占总额70%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代表性复印件;

(五)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考核情况应予以公布,颁发年度考核证书,并报市科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年度考核证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有权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关闭,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园区管委会备案。第十五条经营不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终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前,必须按规定退还已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园区管委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工商、金融、税务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