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型简介
1.根据国际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广义的分类,即根据国际法进行分类,主要依据WIPO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八类:(1)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二)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权、录制权和播放权。(3)关于人民在各个领域的发明创造权利。(4)科学发现权。(5)工业设计权。(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和标记权。(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源于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的所有其他权利..由于发现本身不能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而仅作为民事权利关系的客体,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和精神报酬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和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二。按照国内法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97条规定,公民有权发现自己的发现。发现者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公民有权为其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上内容描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的标准。这里提出这些标准,不仅是为了提醒所有没有知识产权的人,不要忽视自己的财产,也是为了警告那些认为我国法律有缺陷,任意遣返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认为自己的违法成本巨大,难以支付。对知识产权类型的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考虑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