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违法业务量

法律主观性: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的相关规定。本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明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均已销售侵权商品且尚未销售侵权商品,但销售价格是固定的,故非法经营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法律客观性:

违法经营额是行政执法,尤其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首先,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以非法经营为依据做出的;其次,它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即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再次,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确定赔偿数额,也是必要条件。非法经营营业额的概念在法律、法规或研究著作中鲜有明确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尤其是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其理解和掌握差异较大。由于这一概念的模糊甚至歧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降低了执法的效果。我认为,非法经营额应当是指商标侵权人利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侵权设施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的真货或者正品的价值。一、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额、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区别。(1)一般来说,销售额是销售收入和案值的代名词,案值这个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术语,而是一个历史成语,不应该出现在行政或司法文件中。与销售额相比,非法经营额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销售额是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经济金额,包括成本和净利润。非法经营额的定义如上。其次,范围不同,销售额是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总额;非法经营额除销售环节外,还包括商标侵权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价值。(2)违法所得也叫非法所得,是非法所得、非法获利的代名词。与违法所得相比,非法经营额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违法所得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收益;其次,计算方法不同,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与进价的差额为违法所得。另外,关于非法经营额、销售额和违法所得在侵权构成上的区别,非法经营额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但销售额和违法所得不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就一定有违法经营额,但不一定有销售额或违法所得。第二,计算标准和方法要统一。由于对非法经营额概念的理解不一致,有三种计算标准,即正品价格、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和假冒成本价。比较这三种计算标准的特点:一是立足点不同,计算假货成本价的标准只考虑权利人损失的利益;侵权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标准考虑了权利人的损失利益和侵权人的既得利益;以真价计算的标准既考虑了给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也考虑了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也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是指注册商标价值的贬值和权利人信誉的降低。其次,从金额来看,按正品价格计算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按侵权商品销售价格计算的非法经营额。同样,按侵权商品售价计算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按假冒商品成本价计算的非法经营额。那么按照三种不同的标准计算的非法经营额的处罚结果或者刑事责任后果也会大相径庭。那么现在的商标保护应该采用什么标准呢?毫无疑问,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肯定是不可取的;侵权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标准是一种折中的选择,因此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最新的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标准),但这也是一种比较实际但难以根除侵权顽疾的策略,因此经常被权利人所拒绝。采用这种计算标准至少有两个负面影响:一是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上降低了侵权人的生产销售成本,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也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商标信誉;第二,即使侵权人不降低生产销售成本,但从超低价销售等营销策略和占领中低消费群体等销售渠道来看,可以千方百计排挤权利人的市场,这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蒙蔽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正品价格为依据的标准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有利于威慑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二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消费安全;三是计算方法简单明了,执法风险低,执法效率高。我认为,为了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更大程度地净化经济环境,立法采用这一计算标准势在必行。对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笔者主张以正品价格为计算标准,即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所有侵权商品(包括已售和库存商品)均按照正品的等值计算。三。什么情况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计算非法经营额的,处654.38+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非法经营额不能计算”?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通常会采取不出具购销单据、不留购销记录、将仓库库存与销售现场隔离、在销售现场只放置少量侵权商品样品等措施,隐瞒侵权的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逃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未如实、有效提供能够用于核实其非法经营额的资料的情况,包括文件、记录、供应商等。,而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查出他的违法经营额。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过于抽象,在实际执法中很难把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侵权嫌疑人未能提供或者未能如实、有效提供能够用于核实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的,应当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如侵权嫌疑人是否有侵权记录或者多次侵权,是否从产品的上级供应商、下级销售者或者代理人处生产或者销售过侵权商品;第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仍应认真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核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信息,不要轻易判断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第三,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只要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会被发现和使用?四、重复侵权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是指同一商标侵权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后,继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重复侵权和刑事责任追究问题,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只有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司法解释也规定,虽然非法经营数额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但是侵权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的结论,即在考虑侵权人犯罪的情节时,一般来说,达到一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侵权人情节轻重的标准之一。但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较大的,仍视为情节严重。这里,每一次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量和数额,对于确定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仍具有实质意义。其次,重复侵权中的非法经营额是否可以累计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多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经营额,只要不处理,应当累计计算。5.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额标准不应区分个人和单位。在一些商标执法的法律法规中,对单位和个人假冒商标罪规定了不同的非法经营额标准。比如单位非法经营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额在654.38+万元以上。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在实际执法活动中难以操作。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和单一,“单位”的概念被弱化和淡化。其次,区分单位和个人的标准给了侵权人可乘之机,因为他可以以虚假单位的名义实施侵权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欣喜地看到,最新的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取消了单位和个人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