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律师费

法律解析: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逐一计算,涉及财产的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案件每件收取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侵犯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赔付至50元。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上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