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实施细则及奖励资金现金流》解读,首次入库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其下属科技、财税等部门推荐,给予5万元奖励(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的除外)。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统一支付。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辖区、常州经济开发区承担1:1,各辖区、常州经济开发区承担,由各辖区、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据实结算。溧阳市政策性现金资金将全额发放。年度结束后,溧阳市凭拨付凭证向市财政申请15%补贴;涉及地方贡献奖励政策的,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资金承担机制,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应承担资金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统一兑现;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济开发区的奖励资金由相应管辖区直接支付。
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详情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兼并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5,438+00%。
(五)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8)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