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酒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相关支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由山茶科山茶属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引领、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茶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和茶叶加工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包装和运输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媒体加强对茶产业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茶叶行业社会组织要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模式,推进茶叶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根据茶树的生长发育特点,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规范化种植。

第十三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茶叶种植基地的建设:

(一)鼓励茶叶种植基地依法流转,推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化育种,推广茶树良种,扩大高标准茶叶种植基地;

(三)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先进技术;

(四)支持茶叶种植基地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产品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叶种植基地环境监测和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采摘鲜茶叶的机械化;

(八)支持品牌茶、特色茶、茶叶出口基地建设;

(九)加强茶叶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茶叶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种植和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途和使用日期;

(二)茶叶种植基地病、虫、草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摘鲜茶叶的日期和产量。

茶叶种植和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茶叶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叶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和禁用农药;

(二)在茶树上使用未经登记的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

(三)不按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四)在茶树上使用芽接素和其他未经登记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种植基地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原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距离主要公路500米;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形成了科学的种植方法和良好的质量控制手段,在资源、技术和效益上具有一定优势;

(4)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区域可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茶叶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所有者和当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企业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标准经营茶园。

鼓励和支持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企业按照国际市场质量标准培育茶树。

第二十一条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基地的;

(二)擅自砍伐或损坏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树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破坏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的;

(五)非生产机动车进入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企业应采用标准化、清洁化的方法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茶叶产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和茶企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和支持申请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茶叶初级生产、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建设;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冷链设施建设;

(五)支持建立和完善茶叶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叶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叶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茶叶加工生产状况,建立茶叶加工记录和档案,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茶叶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厂(厂)时间,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所产茶叶的种类、等级、数量、存放时间、存放条件。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产品保质期届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料、工艺品、日用品等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加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除生产加工茶叶衍生物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引导、诚信为本、品质优良、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开发、推广、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红茶等大众茶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的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质量、包装标签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共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共品牌持有人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包括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等。

茶叶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者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活动,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各类与茶叶相关的交易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推广公共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推广活动。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企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打造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和茶企在国内外建立贵州茶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叶产品进入省内外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鼓励深度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文化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保护和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内涵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品牌价值评估、品牌鉴定和发布,以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