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单位提供R&D服务是否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R&D服务并在境内销售形成的无形资产是否适用零税率?
答:境外单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境内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和收发服务除外)。
4.法医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业辅助服务。
7.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与国内的商品和不动产无关。因此,境外单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境内销售,不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