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四大家族
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一个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绝对的、特定的、直接的、排他的。典型的支配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比如张三享有自己手机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手机,扔掉或者送人,但是除了张三之外的所有第三人都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其他人有不偷盗或者破坏张三手机的义务。如果有人破坏了张三的手机,那就是侵犯了张三的支配地位,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形成权
形成权又称变更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意思表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只有被行使才能有效。权利人享有此项权利但不行使,不影响现有法律关系。典型的形成权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追认权、撤销权、拒绝权和选择权。
举个例子,
15岁的张三去商场买了一张价值10万元的游戏卡。因为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行为的效果待定,需要张三的监护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这种批准或拒绝是形成的权利。只要张三的监护人单方面行使,张三与商场的买卖关系就可以不经商场同意而发生或消灭。
求偿权
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的标的物,只能要求义务人配合,具有相对性、特定性和非公开性。典型的债权就是债权。债权人不能自行实现其债权,只能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来实现其债权。
比如张三借给李四。
654.38+万元,张三有权主张李四的债权。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还款,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李四还款,但不能直接去李四家里拿走桌子上的654.38+万元(否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辩护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狭义上是指暂时或永久反对对方主张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的概念,形象的比喻就是矛与盾的关系。请求权是
“矛”而抗辩权是“盾”,抗辩权是建立在行使请求权和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基础上的。
抗辩权分为临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临时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
可以进行“临时”抗辩,一旦法定事由消除,债务人就不能再行使抗辩权,而永久抗辩权则可以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永远抗辩。
比如张三借给李四。
654.38+万元。五年后,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还款。这笔债务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李四取得了永久抗辩权。李四可以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