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综艺节目使用外国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者改编,是否侵犯了著作权法?

第一,一般来说,欧美日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

第二,广播电视节目使用的是欧美还是日韩的音乐作品,是否经过授权和付费,只有机构自己清楚。但从目前行业的潜规则来看,有些是没有授权的,这也是为什么播放的是欧美日韩的音乐作品,而不是中国的作品。日本韩国欧美去中国诉讼。

第三,授权是一种约定,只要权利人愿意给你授权。

另外,可以关注以下内容: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在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和作品名称,这是法律允许的。

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标明著作权人姓名和作品名称,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除外,且使用行为为法律许可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要付费,但法律许可必须;合理使用不需要在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允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但法定许可必须是。

《著作权法》实施90年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概念一直在理论界使用。新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围的规定。现总结如下,针对平时需求: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是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法律许可: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编入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美术、摄影作品单篇,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进行录音,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但是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对法律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条已经在报纸上发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传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不得转载、摘抄,网站转载、摘抄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的以外,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或编辑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