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侵犯知识产权。
案例:温州新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受全球印度Impex公司委托,于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生产加工标有“GI”字样的字标断路器。“GI”的图形商标属于通用仪器公司在中国沈清注册的商标,属于第09类。使用的产品有:音频和视频数据接收器、报警控制器和地面信号、卫星信号、光纤信号和电缆信号。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印度国内断路器产品上注册了GI商标,并拥有合法所有权。未经Global India Impex公司提供的合法手续和通用仪器公司的许可,双方擅自在中国生产和加工带有GI注册商标的断路器。2004年165438+10月14被永嘉工商局查获,非法经营金额4484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该局认定商标侵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万元。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该案件被审理。
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因如下:
一、通用仪表公司在09类注册的GI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包括断路器。插座虽然公司已经注册,但并没有在该商品上实际使用过;其他商品和断路器虽然属于09类,但不在同一个相似组,不能视为相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误导公众的事实。当事人按照环球印度Impex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并在产品上标注环球印度Impex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直接出口到印度,并运送到全球印度进出口公司。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断路器与国内商标权人的销售市场互不覆盖,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本案当事人制造加工的断路器销售地在印度,相关公众不可能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答》:境外商标所有人委托出口的商品,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订购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定牌加工是基于商标使用权人的明确委托,受委托进行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太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应认定为侵权。”
三、没有对国内商标权人造成任何损害。虽然《商标法》第52条第(1)款采用严格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损害事实的存在应当是侵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有关方面生产加工的产品均在印度销售,不会给国内商标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
4.定牌加工本质上是一种加工合同。本案当事人虽然在加工品上标注了商标,但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值得商榷。商标法中的“使用”一词,除了一般理解的“使用”之外,还应包括“为商标目的而使用”。当事人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产品不进入国内消费流通领域。定牌加工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本质上,此时的商标使用人应该是委托生产者而非许可生产者。因此,本案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印度环球印度Impex公司,而非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商标权的保护也应限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实践中不应扩大。
评论:
涉外许可加工监管成为工商部门新的执法领域。国内生产者作为境外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进行的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对国内商标权人的侵权,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主流意见还是认为构成侵权,我同意这个意见。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实际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当事人认为通用仪器是一家海外美国公司。虽然在插座上注册了地理标志商标,但并未在中国实际使用,也未在商品上使用,当事人不构成侵权。有关方面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人对核定使用的商品享有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保护不取决于该商标是否实际用于所有核准的商品上。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注册商标必须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这种在多个商品上的注册属于保护性注册,是我国法律允许的。
从本案来看,该商标使用的商品应该属于类似商品。虽然GI商标与除插座外的其他商品中的断路器不相似,但插座和断路器的生产、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相同,功能相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二、品牌加工产品即使不在中国销售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商标。广义的使用还包括商标的广告使用、商标的交易使用,甚至包括在不同的、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相同的、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对商标的使用作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本案当事人加工的产品虽销往国外,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不能狭义理解为流通领域的销售环节。
第三,误导公众,对商标所有人造成直接损害,不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这一项只强调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这一要件,没有强调主观方面、直接损害和误导的情形。只要发生指定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实际损害和预期损害、显性损害和隐形损害、未得利益损害和应得利益损害。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了潜在的损害。本案当事人提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只是北京法院系统内的一个指导性意见。
思考: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此类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商标地域性冲突的具体表现。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据本国商标法或商标条约在该地区授予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其他国家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在经济发展超越一国范围,走向世界的大环境下,经济的全球化与商标的地域性必然发生冲突。平行进口和涉外许可处理是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国内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避免在实践中扩大保护,阻碍我国加工制造企业走出去,影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是当前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