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九条本市弘扬崇尚科学、勇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科技创新指导第十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应用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独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自主设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技项目,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并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进行补贴。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实施科技项目,优先给予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技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战略联盟。
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
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发展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实质性参与重要国际国内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对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第十六条鼓励农业技术的开发、培训、推广和普及,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三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其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市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