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从国外进口一个专利产品,在国内销售。这算侵权吗?

如果是正规渠道,就不侵权。

关于专利平行进口的几种理论:

1.“国际权利用尽”理论。该理论是指专利产品合法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不再拥有控制权,专利权人已经穷尽了他们的“专有权”,他人的转卖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可以认定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2.“国内权利用尽”理论,即“地域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根据专利权的属地性原则,同一专利在这些国家根据各国的法律取得,其权利的内容和效力只在颁布国领土内得到承认。根据这一理论,上述权利的用尽仅适用于中国,但仍构成对进口国专利权的侵犯。

3.“权利制约”论。这一理论是最近一些学者提出的折中观点。该理论指的是权利限制原则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应用。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限制权利人防止平行进口,使平行进口问题与权利穷竭主义、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一起,成为权利限制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独立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两项专利权相互独立,是分别受两国法律保护的不同客体。因此,权利人在一国行使权利后,其权利在该国已经用尽。但是,如果另一个国家的进口商将这种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市场,这种行为不构成对出口国专利权的侵犯,但确实构成对进口国专利权的侵犯。

扩展数据:

由于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是由专利权人自己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出口国制造和销售的,根据“权利穷竭主义”原则,购买者有权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专利权人无权控制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因此将产品进口到另一国不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类似的观点认为,如果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出口国销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附加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默示许可”买方可以自由控制所购买的专利,包括出口,因此平行进口行为不需要专利权人的许可。

反对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专利权是地域性的,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专利权是两个专利,有各自的效力范围。出口国的“穷竭原则”或“默示许可”只影响出口国的专利权,并不导致进口国专利权的“穷竭原则”或“默示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11条关于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平行进口,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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